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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氏兄弟绑架案杂谈之三   以管窥豹,重刑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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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家姓状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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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9 18:49: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张氏兄弟持刀挟持路人,与警察对峙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应构成绑架罪。

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对绑架罪的刑罚予以调整,增加了“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档。通俗而言,绑架罪的法定最低刑由此前的十年有期徒刑,降为五年有期徒刑。

虽然尚无司法解释对何谓“情节较轻”予以明确,但笔者认为张氏兄弟均属这一情况。他们虽持刀与警方长时间对峙,但未有伤害人质的举动,人质也未实际受伤;作案动机实为造成社会轰动效应以救病母,与勒索财物或者出于政治目的等情况相比,并不卑劣;作案前无精心策划,对侵害对象上没有刻意筛选,具有临时起意、冲动作案的特点,主观恶性不大;无前科,无劣迹,属初犯。

如笔者分析被最终判决所印证,张氏兄弟当真“走了运”,于不觉中被一纸法律所“惠及”。

笔者不禁由此浮想,如果刑法修正案没有“及时”而至,张氏兄弟要判何刑?

张氏中的弟弟,没有直接挟持人质,只是在旁辅助帮忙,依法应认定为从犯,可以在法定最低刑之下(十年有期徒刑)量刑,且放在一旁不论。张氏中的哥哥,既非主动放弃犯罪,又非自首归案,没有任何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其最低刑罚当是十年有期徒刑。

对这一量刑结果,恐怕大多数人都会感到惩罚过于严厉。不过,正如许霆案第一次一审判决时,判处许霆有期徒刑十五年一样,十年有期徒刑已是对张氏中哥哥的最低刑罚!也许有人会提出,可以像许霆案一样适用刑法第63条,在法定刑下量刑然后报最高法院核准。但笔者认为却有不妥。许霆侵占银行的财物具有偶然性,许霆的行为也难以被他人复制,张氏兄弟挟持人质的手法却极易反复演绎,两案在此点上极为不同。刑法第63条作为一种额外救济手段,不应也不可能被频繁引用,否则刑法分则所确定的刑罚岂不成为一纸空文。如对张氏兄弟此类案件适用刑法第63条,等同于鼓励他人效仿,刑法的一般预防作用当大打折扣。因此,如果没有刑法修正案,十年有期徒刑就是张氏中哥哥的宿命。

由此可见,刑法在修订前对于各类绑架行为未作细致区分,一概给予重罚,过于苛重。立法机关的此次调整,起到了以缓救急的效果,是对重刑的纠正。

但是,这次调整尚不充分,留了个不大不小的尾巴。在最初审议刑法修正案(七)时,草案拟定对“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经过两次审议后,一种观点认为,现在绑架罪发案率比较高,对社会稳定和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很大的威胁,将最低刑降低为三年,不利于打击此类犯罪,提出将“情节较轻”的起刑点定为五年有期徒刑。最终,这种观点被采纳。

笔者认为,三年或是五年,有极大差别。我国虽然没有法定的重罪标准,但实践中有部分作法是将五年作为标准(亦有以三年为重罪标准);根据现行法律,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含三年),可以适用缓期。因此,将绑架罪最低刑是否降至三年有期徒刑,暗含要不要认可绑架犯罪中部分行为确属罪行轻微这一问题。

不可否认,绑架罪是具有极大危害性的一类犯罪,公众对于绑架往往产生诸如挟持、撕票等血腥、恐怖的联想。但是,任何极恶的罪名下,并不必然都是极恶的行为,对此不可不予辨别。拒绝设定相对轻缓的刑档,其实是对绑架行为复杂性的否认,是对引发犯罪的社会问题的无视,也是对犯罪者的片面苛责。虽然法治的进步促使立法对绑架罪刑档作出了调整,但调整不能到位也反映出当前仍或多或少存在对重刑的幻想。

应当说,立法重刑是当前重刑主义的突出表现。以死刑罪名为例,目前刑法约有68个罪名可以判处死刑,其中既包括故意杀人等危及他人生命的罪行,也包括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犯罪,还包括单纯以侵财为目的的犯罪。死刑罪名过多,久为各界垢病,也是死刑适用过多的重要原因。除死刑之外,无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设置严密,法定最低刑往往过高。在此条件下,法官的自由裁量被限定在较高的起刑点之上,无法逾越,否则即是有枉法之嫌的“法外施恩”。以至于在刑法修正之前,又有多少类似张氏兄弟的案件,因法定刑的设置问题而量刑过于苛重。从这一角度而言,许霆是“幸运儿”,如果没有公众对许霆案刑罚的深入讨论,如果没有恰好可适用刑法第63条的特殊情况,许霆要想获得更轻缓的刑罚,必要等到刑法取消对金融机构特殊保护的条款之后。彼时,许霆老矣!

立法重刑体现的是期待以重刑而去刑的单纯刑事打击主义,其推动力有三,其一为历史上重刑思想的巨大惯性;其二为求得一时之治的功利主义;其三以为威慑与弹压为主要手段的强势政权思想。重刑主义之下,个人权利是渺小的。贝卡利亚说,“一个正确的刑罚,它的强度只要足以阻止人们犯罪就足够了”。在重刑主义之下,被处罚人往往付出了更高的代价,而此“溢价”则是作为对他人的威吓。从这一角度而言,重刑主义有违公民权利的保护,有违现代社会的法治精神。

其实,即使如毫无人权可言的封建时代,重刑主义也为开明者所唾弃。《资治通鉴》载,唐太宗与群臣论止盗,或请重法以止之,唐太宗晒之曰“民之所以为盗者,由赋繁役重,官贪吏求,饥寒切身,故不暇顾廉耻耳。朕当去奢省费,轻徭薄赋,选用廉吏,使民衣食有余,则自不为盗,安用重法邪!”

以史为鉴,亦可明得失。与其将力气费在把更多的人更长久地投入规模日渐庞大的监狱,不如反躬自省,将目光投向民生,不再让张氏兄弟这样为救母而铤而走险、自堕法网的社会悲剧一幕幕地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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