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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子文:踹人的与被踹的 到底是谁犯了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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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8 14:04: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范冰冰(范冰冰新闻,范冰冰音乐,范冰冰说吧)怎么了?脑袋没发烧,神经没错乱,怎么就会大模大样地对着摄影记者踹起了飞脚。当这样的丑行被其巧妙包装起来,挂在自己的博客里向公众炫耀时,某些公众媒介还嫌事情不够恶作似的把它塞向了头条,莫非,是想告诉大家,明星们恶意攻击他人的丑行合法,并且具有相当强的娱乐效应?如果真是这样,那我想不仅仅是范冰冰骤然生了怪病,病入膏肓的往往就是那些惟恐天下不乱的幕后炒家。




  事情发生在10月29日,刚刚参加完金鸡百花电影节颁奖典礼的范冰冰于上午乘坐飞机返回北京,在候机大厅里,一场闹剧在你推我就的互拍游戏中开始,范冰冰先是掏出相机拍起了某摄影记者,而该记者随即掏出相机还击,没曾想,范大小姐红颜一怒,不仅口无遮拦地歇斯底里,更是亲自上阵对此摄影记者踹起了飞脚。

  看到这,我想人人都该知道这事有多大,动手伤人啊!作为一个公众人物出了这种丑态,而且还理直气壮地大呼痛快,将照片贴到自己的博客里四处炫耀,你说这不是有病是什么。无论是道德范畴还是法律规章,都视动手伤人为过失,无论你是明星还是寻常百姓,都没有权利这么做。遇到任何矛盾,大家都有道理可讲,旁人都无例外,然而为何你范冰冰就有这么大的胆,难道,这事炒大对你自己的未来果真就有好处吗?

  “做演员就得任人宰割吗?”这是范冰冰自己的申辩。这话,乍一看也不无道理,在民法中,规定了公民都该具有隐私权与肖像权,并不被他人恶意侵犯,明星一年里三百六十五天都饱受追拍、偷拍之苦,想维护自身权利,看来也就只能搬出这一折了。但是,维权归维权,人人都知道拿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不受侵害,可谁又给予你动手动脚用暴力解决问题的权利了?在民法的司法解释里,公民虽有权维护自己的隐私与肖像权不受侵犯,但还有一条——公众人物因情况特殊,在特定场合与时间里,并不在此章程保护之行列。这个公众人物的范围,当然就包括了你范冰冰,这个特定场合与时间,当然也就包括了你所涉足的众目睽睽之下的公众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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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2-28 14:05:02 | 显示全部楼层
该摄影师被踹,他究竟犯下了什么错?是因私闯民宅被你在家中逮个正着,还是闯入了你的私人领地干涉里你的私生活。在机场大厅里,作为新闻记者,拿出相机拍摄明星,是人家的工作,更是人家的本分,任何明星都有理由有义务对其进行配合,假若不方便,那就婉言谢绝也就算了。动手打人,你范冰冰可是要付全部的责任,不要再以维护自身权益来为自己的恶行狡辩,就是拍人也是你范冰冰先拿出相机拍的,试想人家被拍的摄影记者心有不悦动身上来照你的娇躯来上一脚,然后再声讨你侵犯了人家作为非公众人物的肖像权与隐私权,你作如何解释?是想赔钱赔礼了事,还是到派出所里说说清楚?

  有犯愁事不大的,自然也就有不嫌时麻烦的。要想撕破脸皮玩这个游戏,我想还真得劳烦那个被踹的摄影记者雇个律师告她一告,让法律来澄清此事的孰是孰非。要真有那么一天,范冰冰还真得好好想想再做出些解释,否则,该记者一不善罢甘休不接受私了,那范大小姐必然是要受点苦头,任你肢体语言再丰富,也踹不出去那下一脚了。

  黑脚相向,黑拳相加。这样的事情在目前的演艺界里还真就不算是新鲜,有个娱乐身份而行走在娱乐圈,仿佛就有了个任其胡作非为的通行证,仿佛这里说话做事都不再与法律相关,只撒几个小钱抛几个媚眼给予那些“帮闲”的人,一切也就万事大吉、全OK了。明星们敢以身试法,是因其不懂法。范冰冰敢拿这丑事炒作,只因其与道德水平相持平的文化素质着实也不高。但我们的媒体同行们呢?难道平日里口口声声为文化人,死皮赖脸把自己的娱乐大业往什么文化不文化上贴的媒体朋友们也都不懂法、不懂事吗?在这件事被某些好事之徒炒出来挂向头条之前,受害的摄影记者并没发表任何意见,甚至宁愿把这场闹剧完全当作一场玩笑,想息事宁人。然而,一干人等贴着美丽的面容却在做着小丑般的表演,不仅曝露着一派法盲、文盲、道德盲的本质,更以一副无赖的嘴脸把整个事件构建得如此狰狞。

  可怕啊,我们那无稽的媒体同行们;可笑啊,我们那无知、无谓的娱乐界新兴动作女天王范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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