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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徐氏毅斋奖学基金保管会暂行规程
第一条:本会系毅斋公下全体嗣孙组织之。
第二条:本会定名“益阳氏毅斋奖学基金保管会”〔以后筒称本会〕。
第三条:本会以奖励人才,克绍先绪焉宗旨。
第四条:凡本族子弟,在教育部或教育厅立案之下列各学校肄业,成绩列甲乙等者,及在国 外大学留学者,概依本规程之规定,发给奖学谷或贷榖。
一 、公私立初级中学及高级中学。
二、 公私立大学。
三、公私立专科学校。
四、其他舆中学或大学同等之公私立学校。
五、 国外各大学。
第五条:本会暂以桃江西市毅斋公房屋焉基金。
第六条:奖学榖以各公提划祠产租息,或私人乐捐款或榖充之。
上项提划之祠产,由族众公决书立划产字约,呈准验印,由本会收执。
第七条:奖学金之保管,由族众会议公推公正廉明、热心教育、富有财产之理监事七人至十
一人,专司奖学金之保管,及核发事宜,其细则另定之。
第八条:保管员任期焉四年,期满改选,但得连选连任,均焉无给职。
第九条:奖学金之名额,暂不规定。凡在第一条所列各学校肄业学生,成绩列甲乙等,或留 学国外各大学成绩优良者,均分别给予奖学榖或贷榖。
第十条:奖学金每年分上下两期核发,受奖人须先将学校期终通知单送会审查,由本会定 期公布受奖人名单及奖金数目,届时由本人或家长前往领取。
第十一条:凡得奖金之学生,于领奖时应出具收据〔籁名盖章〕,业取具亲属保证书,交本会 存查。
第十二条:奖学金以发榖焉原则,其数额由本会视收入之多寡,学校之等级,成绩之等第, 分别决定之。
第十三条:下列各种学生不得给予奖学榖及贷榖。
一、操行学业成绩均在丙等以下者。
二、 品性不良思想不正者。
三、未经政府立案之学校肄业者。
第十四条:下列各种学生,得有享受奖学榖及贷榖之优先权。
一、家长焉抗敌军人,确有效忠党国事赜者。
二、家长热心族务及捐助本会基金,达相当数目,经提交族众会议议决:认焉对于本族确 有不朽之功绩者。
第十五条:每年奖学榖数目,由保管会于毅斋公冬祭时结算清楚,造具收支清册,报告族 众,业册报主管机关备查,以昭薮实。
第十六条:本会公开审查受奖人成绩通知单时,须呈请主管机关派员监督,免滋流弊。
第十七条:本规程经提交族众会议议决通过,业呈请县府备案施行,如有未尽事宜,得提交 族众会议修正后,随时呈府备查。
民国三十七年戊子葳仲冬月 日刊
( 同 上 )
益阳徐氏毅斋奖学基金保管会施行细则
第一条:本细则依据《益阳徐氏毅斋奖学基金保管会〔以后简称本佥〕暂行规程》第七条之 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本会设理事五人、监事四人、候补理事一人、候补监事一人,业互推主任委员一人、 文书理事二人、财务理事二人,办理左列各事项。
一、主任委员,负召集会议、执行决议案、审核成绩、决定奖额及其关于总务上一切事宜。
二、 文书理事,负拟缮文稿、保管案卷及其他关于承办文件上一切事宜。
三、 财务理事,负保管捐约表簿、收付奖榖、编定预算、公布奖额及其他关于处理财务上一 切事宜。
四、监事,负监察钱谷收付之责。
五、候补理事及监事,接充理事监事之因故出职,或中途退职者。
第三条:经划定验印之田产房屋,概归本会独立保管,其租谷另仓收存,不舆各公祠及族学 经理混合收支。
第四条:本会规定每年一、七月二十日〔国历〕,开全体委员会一次,审查学生通知书,讨论 奖额及一切进行事项。
第五条:奖学谷或贷榖,分上下二期核发,上、下期定二、八月二日〔国历〕。 第六条:每年奖学榖总数按各级学校分配,其比例暂规定如左:
一 、初中、高中及其同等以上学校肄业学生,各占总额百分之三十。
二、 大学及专科学校肄业学生,占总额百分之二十五。
三、留学外国及特种学校学生,共占总额百分之十五。
上项比例,非经本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决议,不得任意修改或移项。
第七条:各级学校肄业学生,每期个人领奖标凖暂规定如左:如领奖学生过多,收入不敷支 配时,得由本会酌量核减。
一、初中肄业学生分焉三等:〔1〕品学成绩皆焉甲等者属甲等,每名三石。〔2〕品学一甲一 乙者,属乙等,每名二石。〔3〕学皆焉乙等者.属丙等,每名一石五斗。
二、 高中肄业学生亦分三等:甲等每名五石;乙等每名三石;丙等每名二石。
三、大学或专科学校肄业学生,甲等每名十石,乙等每名五石。 四 、留学生及特种学校学生,由本会另行议定。
五、 各级职业学校或同等学校肄业学生,奖金数目照该学级个人所得奖额百分之七十
发给。
六、各级师范学校肄业学生,或同等学校学生奖金数目,按该学级个人所得奖额百分之四 十发给。
第八条:凡上列享受甲等奖学金之学生,家境确系贫寒,每期得给予贷榖.其规定如左:
一、初中学生每人二石。
二、 高中学生每人三石。
三、大学或专科学校学生每人五石。
四、 留学生及特种学生另行议定。
五、 职业学校及师范学生,各按同等学校学生二分之一贷予
第九条:凡上项领取贷榖之学生,必须由其家长觅具殷实保人,俟毕业后,于服务期内,按 年次归还。原本免算息谷,如延不归还者,呈请主管机关押缴。
第十条:凡领取奖榖及贷榖之学生,如中途退学,所得奖谷及贷榖必须全部退还,否则呈请 主管机关押缴,如不幸死亡或膺废疾者,得免退。
第十一条:凡学生领取奖谷及贷榖者,上期须于〔国历〕 一月十五日以前,下期须于七月十 五日以前,将学校通知书送本会公开审查,以便支配奖谷,分别通知领取。
第十二条:本会发给奖贷榖,以全年度收入焉限,如请领人数增多,而收入不敷支配时,得 定期举行考试,依成绩优劣分别取舍,不得将基金变卖或抵押。
第十三条:领奖收据及贷榖字据,由本会制定,学生家长领奖时填注籁名盖章。
第十四条:本会职员均焉无给职,但在收发奖榖或开常会时,所需火食夫马得樽节开支。 第十五条:本会办公费以不开支焉原则,但必需用度实得报实销。
第十六条:本会得视情形许可时,分期购办有价值之图书,供本族子弟借阅,以期完成一小 规模之圆书馆。
第十七条:本会利用椭圆形图章一颗,文曰“益阳徐氏毅斋奖学基金保管会”。
第十八条:本会非经主任委员及财务理事监事一人以上署名盖章,不得向各佃户支取钱榖 或核发奖谷。
第十九条:本会办事处设桃江西市毅斋公所捐房屋内。
第二十条:本细则经提交族众会议议决通过,业呈准县府备案施行,如有未尽事宜随时修 改报核。
民国三十八年二月 日刊
( 同 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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