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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氏渊源] 中国古代乡里制度的滥觞与嬗变——以唐宋为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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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9-12 16:19: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古代乡里制度的滥觞与嬗变——以唐宋为标 转自:朗月疏心录地址:

注:作者系兰州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2003级国际政治专业本科生,甘肃兰州,730107

内容提要:中国古代的乡里制度,呈现出一条由乡官制向职役制转变的轨迹,并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社会经济文化背景下,通过自身的调整,努力地探寻控制与成本的最佳结合点。而唐宋时期正是乡官制向职役制转型时期,可以作为研究整个中国乡里制度的标尺。本文拟在对中国历史个时期的乡里制度进行梳理的同时,分三阶段来讨论中国乡里制度的起源和流变的规律,并对其变与不变的所以然进行一定的分析。

关键词:中国乡里制度 乡官制 职役制

引言 乡和里是中国古代沿革迄今最重要最常见的两级基层行政区划,历朝历代虽各有兴废,或改换名称,但对于整个中国历史而言,大体上可以举着两者作为其代表。所谓乡里制度,就是指县以下的各级基层行政区划。本文所要探讨的中国古代乡里制度,是指上自夏商周三代,下迄清中叶这一个时间段内的乡里区划、职官设置而言的。根据政治学理论,国家的最基本构成要素是土地和人口,而乡里组织正是直接对这两者进行管理的机构,因此乡里制度在国家政治制度中占有重要位置,历代的统治者都在注意加强乡里管理。因中国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不断加强的需要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的发展而变得越来越迫切,统治者必须加强对地方基层的控制,但同时也面临着缩小控制成本的问题,为了达到控制和成本的最佳平衡点,中国的乡里制度在历代统治者的努力下,走出了一条从乡官制向职役制转变,并使职役制在官权、宗权和绅权相互纠结和制约的三角结构中稳定下来的道路。

一、三代秦汉魏晋南北朝:由理想到现实的繁与简 夏商周三代是中国乡里制度的起源时期,但究竟始建于何时,夏商两代有无乡里制度,至今学界尚无定论。

关于夏朝的乡里制度,文献无征。至商周二代始见有“里君”、“里尹”、“族尹”等官名。《逸周书·商誓》:“王若曰:告尔伊旧何父……及百官里居南大民……予亦来休命尔百姓里居君子。”《尚书·酒诰》:“越在百姓里居,罔敢湎于酒。”据《玉海·周兵制》的说法,“里居”即“里君”之误,而“里君”即一里之长。然而并无其他辅证,流于臆说。因此我们并不取信。

关于周朝的乡里制度的文献记载却不乏其祥,《周礼》一书便祥尽地记载了从周族开国以至整个西周时期的乡里职官设置情况。但关于《周礼》一书的可靠性,历来笔墨官司不断,莫衷一是。其记载中的乡里区划划分细密、各种职官赅备,甚至较秦汉时期更为严密,似乎不是当时所能够实行的;同时,《周礼》记载中的乡遂制度过于整齐划一,也是疑点之一。在这里,我们同意刘起釪先生先生的意见,他认为:“其实我们可以这样认定,《周礼》的成书有一发展过程。第一步只是一部官职汇编,至迟成于东周春秋时代,它依据的是自西周以来逐渐完备的周、鲁、卫、郑四国姬周系统的官制,初步还记录了一些官职的执掌。后来逐渐详细补充,写成了各官职的职文,除主要保存了春秋以上资料外,还录进了不少战国资料,所以全书的写定当在战国时期。”【1】

这一时期的乡里制度,在区划上为“六乡六遂”。《周礼》:国中“五家为比,使之相保;五比为闾,使之相爱;四闾为族,使之相葬;五族为党,使之相救;五党为州,使之相赒;五州为乡,使之相宾。”野中“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四里为酂,五酂为鄙,五鄙为县,五县为遂。”在职官上,据唐·杜佑《通典·职官典》记载:“《周礼》有乡师、乡老、乡大夫之职,其任大矣。次有州长、党正、族师、闾胥、鄙师、酂长、里宰、邻长,皆乡里之官也。大凡各掌其乡党州里之正理云。”乡党邻里是四个最基本的组织形式式,其中乡这一级也成了两千多年来经常沿用的行政区划形式。而且,与其说它们是一种基层组织形式,还不如说是一种和军事编制和户籍编制相交杂的居民管理形式。

如前所言,保存在《周礼》中的这一时期的乡里制度有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而不是能在现实中骤然实现的,然而后人不解此旨,便以为荒诞近于传闻。西、东周时期可谓是近于传说的分封制下的“理想国”向现实中的专制主义的“大帝国”的转型时期。这一特点决定了夏商周三代是中国各项制度,包括乡里制度的滥觞。是乡官制的萌芽时期,并且对以后乡里制度的发展影响深远。

春秋时期,这一制度继续保留下来,并且出现了新的聚落形式——邑,乡党邻里也开始各有专名,如《论语》中的“互乡”“达巷党”等。“同时,春秋时期随着社会的发展,国、野之间的差别日益缩小,国野中所设乡里组织也渐趋一致。”【2

】如鲁国实行“三郊三遂”制,齐国实行“国鄙制”等。

战国时期,随着各诸侯国国土面积的扩大,先后出现了县和郡;以郡领县的“郡县制”开始在各国推行,乡、里以上行政组织已初具雏形,因之乡里组织趋于简化。同时“亭”这一级也是在这个时候出现的,有“亭父”一职。《孟子》里有“非所以要誉于乡党邻里也”的记载,说明孟子所处的战果中后期推行的还是是一种至少包括乡党邻里四级的乡里制度。但到战国末期,基本上推行的是乡、里两级制了。

秦汉时期是在继承战国时期乡里制度萌芽基础上的总结成熟期。凭借大一统的客观条件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出现的契机,秦汉时期成为了封建制度的确定期。秦汉时期实行的是乡、亭、里三级制。这些名称在战国时期已经出现并且被广泛采用,但是直到秦汉时期才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并且确立了下来。

《通典·职官典》:“秦制,大率十里一亭,十亭一乡。”这是一种最通行的说法。还有人认为乡和亭其实是一级。例如:“与乡平行的亭是县分设于居民区维持社会治安和兼顾邮传的机构。据《东海郡属县乡吏员定簿》载,汉东海郡西县有亭长54人,下邳县有

46人,兰陵县有35人等,从两位数的亭看不可能乡以下又有一级区划。”【3】但是文献记载一县有亭长几十人,才正说明了乡对于亭的上下级关系。“据《汉书·百官公卿表》记载,西汉平帝时全国有县道邑国

1587,乡6620,平均每县四乡有余;东汉有县道邑国1180

,永兴元年(153年)有乡3651,平均每县三乡有余。”【4】根据着两条统计资料,三有余和四有余和54、46、35等数字相除,得出的数字恰好证实了“大率……十亭一乡”这一记载的正确性。

《汉书·百官公卿表》:“乡有三老、有秩、啬夫、游徼。三老掌教化,啬夫职听讼,收赋税,游徼徼循,禁盗贼。”这一项记载介绍了乡一级的主要职官设置及其职掌。另外,《通典·职官典》中记载:“

汉乡,亭及官皆依秦制也。县大率方百里,其人稠则减,稀则旷,乡、亭亦如之。高后元年,初置孝悌力田二千石者一人,后废。至文帝十二年,又置三老及孝悌、力田,无常员。平帝又置外史、闾师官。后汉乡官与汉同。有秩,郡所署,秩百石,掌一乡人。其乡小者,县置啬夫一人。皆主知民善恶,为役先后,知民贫富,为赋多少,平其差等。三老掌教化,凡有孝子、顺孙、贞女、义妇、让财、救患及学士为民式者,皆扁表其门,以兴善行。亭有亭长,主禁盗贼。里有里魁,民有什伍,善恶以告,里魁掌一里百家,什主十家,伍主五家,以相检察。民有善恶,以告监官。”这里不仅介绍了孝悌力田和亭长、里魁的主要职掌,而且还透露了什伍组织的监察(主要是通过连坐)和户籍等职能。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乡里制度南北方各有因袭。魏晋和南朝主要是沿袭汉制,实行乡、亭、里制,而北朝则仿照《周礼》实行邻、闾、党“三长制”或者里、党“两长制”

魏晋南朝官制,乡一级仍然有三老、啬夫、有秩、乡佐、治书史等官职,其大小和人口也各有不同,晋制:“县(户)五百以上皆置乡,三千以上置二乡,五千以上置三乡,万以上置四乡。”【5

亭一级也可以在这一时期见到,其官有亭长、亭候、亭子等。但亭以下的乡村组织已不多见,到刘宋时期,则逐渐被废弃,里的组织更加普遍起来。

北朝的统治者主要是鲜卑族人,即使北齐高氏政权也是被鲜卑化的汉人所建立起来的。这就决定了北朝的统治者不能像也不可能像魏晋南朝那样,因袭前代之制。他们需要吸收汉族的先进文化,同时又不必受文化模式的制约,可以根据自己的文化特征对汉文化进行取舍。这也就是为什么南北朝乡里制度各有因袭,各具特色的原因。

北魏太和十年,孝文帝厉行改革,在乡里制度上推行邻长、里长、党长的“三长制。五家为邻,五邻为里,五里为党。到北魏后期又规定五家为“比邻”,二十家为“闾”,百家为“党族”,三级长官称“三正”,东魏同之。北齐以十家为“邻比”,五十家为“闾”,百家为“族党”。西魏和北周的乡里组织,进一步趋于精简,大概只剩下了党、里两级了。统而观之,整个北朝的乡里制度,主要取法于《周礼》,组织形式上也与之相差无几。

统观整个三代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可谓是中国乡里制度的乡官制时期。从职官设置的繁冗、组织划分的齐整到省并冗员,同一组织形式大小不一;并历代因循,随势而变。但大体上不离官有秩,各有掌,重教化的窠臼。在这一时期的各种组织形式中,乡和里的作用凸现了出来,并成为了中国乡里制度的最为重要的两级,同时出现了“村”。其官职的选任上也一直是道德型和知识性的。到了后期乡一级的作用开始江河日下,随着宗族势力的强大,族权开始干预到其中来,乡里制度已有开始向职役制转变的苗头。

二、隋唐五代两宋:由乡官制到职役制的解与构 凭借“城乡分业”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出现的契机,唐宋时期成为了中国历史的社会转型期。其间“村坊制”的推行、“乡村户”与“坊郭户”的划分和“城乡交相生养说”的产生这三个典型的历史新现象的出现,可以为我们研究唐宋时期的乡里制度提供一条重要线索。

唐高祖武德七年始推行“村坊制”:“……在邑居者为坊,在野居者为村。村坊邻里,递相督察。士农工商,四人各业,食禄之家,不得与下人争利。工商杂类,不得预于士伍。”【6

】从内容和实行情况来看,“村坊制”实质上仅仅是一种用以区分治内之民的居住地的户籍登记和管理制度,与城乡经济的分工并无直接的关联。直至其后“乡村户”和“坊郭户”的出现,才是“真正意义上城市与农村生成的标志”【7

】“乡村户”和“坊郭户”最早见载于《唐会典》卷58“户部尚书”条:“元和五年(810)二月,户部尚书李仁素准元和四年(809)敕,厘定诸州道府应征留使、留州钱物色目,并带使州合送省钱,便充留州给用等。……宜令于管内州,据都征钱数,逐贯均配。其先不征见钱州郡,不在分配限。如坊郭户配见钱须多,乡村户配见钱须少,即但都配定见钱。……”从引文中可以看出“乡村户”与“坊郭户”的用语,与前引文中的“在邑居者”、“在野居者”仅指居住地的含义已经有了根本的不同,它们已经不再只是标示户籍,更重要的作用在于征收赋役;划分标准也不再是单纯的居住地的不同,而是所从事的职业结构。“坊郭户配见钱须多,乡村户配见钱须少”正说明了这一点。“坊郭户”已成为城郭之内从事工商业活动的一个群体,力量不断壮大,政府在加大对他们的盘剥的同时,也提高了商人的社会地位。城乡贫富差距开始拉大。宋哲宗元祐二年,殿中御史孙升向朝廷提出了“城乡交相生养”的建议,他指出:“城郭、乡村之民交相生养。城郭财有余,则百货有所售;乡村力有余,则百货无所乏。”【8

】城乡之间的这种财力互补、商品与货币的双向流通促成了商业的初步繁荣、国家财赋的增加,原来作为“贱民”的商人地位的提高以及由于伤病生产者与销售者对利润的不对等争夺而造成的城乡差别的加剧,从而完成了“四民分业”到“城乡分业”的转化。富户阶层成长壮大起来,需要也必须参与到国家治理之中。这就是这就是唐宋乡里制度由乡官制向职役制转变的经济基础。

隋王朝建立伊始,其乡里制度为族、闾、保三级制。《隋书·食货志》:“颁新令,制人五家为保,保有长;保五为闾,闾四为族,皆有正。畿外置里正,比闾正,党长比族正,以相检察焉。”较之前朝旧制,保一级为新设组织,取消乡一级,并改坊为里。隋文帝开皇九年,又改为乡、里二级制,但是乡的权力越来越小,如开皇十年废除乡正理词讼的职责,便是明证。

唐代实行的是乡、里、村三级制。《旧唐书·职官二》:“百户为里,五里为乡,两京及州县之郭内,分为坊,郊外为村。里及坊村皆有正,以司督察。四家为邻,五邻为保。保有长,以相禁约。”唐代的乡功能进一步被弱化,在有的时候甚至是有职而无官:《通典·职官典》载唐太宗“贞观九年每乡置长一人,佐二人,在十五年省。”至此乡制已经是名存实亡了,而里和村的作用就凸现出来,受到统治者的重视。唐代的里正负责管理整个乡的事务,成为乡里组织的实际领导者。唐宣宗大中九年(855)颁布诏书,曰:“以州县差役不均,自今每县据人贫富及差役轻重作差科簿,送刺史……第有役事,委令据簿轮差。”至此,我们不难看出,即使里正这样的“显职”到唐代中后期,也已有了为人所役使的苗头了。“可以说,唐宣宗大中九年是中国乡里制度演变的转折点,它标志着中国的乡里制度由乡官制向职役制转变,而乡里组织领袖的选任由以德才为主要标准的荐任制和选任制向以财力为主要标准的轮差制转变。”【9】

五代十国的乡里制度主要是沿袭隋唐,少有更易。这一时期大多数时期实行乡、里、村制,少数时期实行乡、团、里制。村一级得以保存下来,出现了新的乡里组织形式“团”。《文献通考·职役一》载:“周显德五年,诏诸道州府,令团并乡村。大率以百户为一团,每团选三大户为耆长。凡民家之有奸盗者,三大户察之,民田之有耗登者,三大户均之。”

宋代是中国乡里制度发生重大转变的时期,历史发展至今,随着乡和里地位的下降,乡里之长沦为为人所役的“差人”,人轻言微,名不副实,已不复当年有官秩,有地位的尊荣了。权力被上调到更便于中央直接控制的州县官吏的手中,这是中央集权政治体制发展的需要,是历史的选择,不管它是进步还是悲哀,人力都无法抗拒。

北宋初年实行乡、里制,有些地方也有“团”的建制,宋太祖开宝七年一度撤乡设“管”

。乡里团的设置方式几经兴替,到宋神宗熙宁年间,王安石厉行变法,实行保甲制度。规定“十家为一保,选主户有干力者一人为保长;五十家为一大保,选一人为大保长;十大保为一都保,选为众所服者为都保正,又以一人为之副。应主客户两丁以上,选一人为保丁。附保。两丁以上有余丁而壮勇者亦附之,内家赀最厚、材勇过人者亦充保丁。”【10

】但据现代学者的考证,实际实行的情况却与制度并非一致,保甲人员编制不齐,保、甲废置不定,在有些地方仍然沿用以前的乡里制。

南宋的情况大致与北宋无差,早期实行乡里制,重视户长、里正和耆长的作用;中后期为保伍、保甲制。也有些地方实行乡里保制。

整个隋唐五代两宋时期,是中国乡里制度的拐角处。随着唐代商品经济的繁荣,富户阶层的崛起,国家政权组建从对土地和人口的控制转向对富户的盘剥

。在贫富分化严重的情况下,只有富户才能成为国家财税的稳定来源,这是唐代加强富户控制、转变乡里制度的可能性。同时大量散聚“村”落的形成势必会加大了政府的控制成本,为了缩小控制成本,政府不得不加强对具有最大影响力的“社会精英”加强控制,以期达到加强控制和缩小成本的有机结合。这是唐代加强富户控制、转变管理模式的必然性。随着租佃制的盛行,富户阶层成为乡村治理中的重要因素,国家为了达到对他们的控制,尽量让富民充当乡长里正供政府役使,在国家赋税得不到保证的时候,让他们承担与职务相当的责任,补充不足之数。这样,乡村社会的权力便自觉不自觉地开始向富户阶层集中,他们中的一些人也开始成为地方的精英,这就是日后士绅阶层的雏形。同时,富民们依靠其职务和号召力,形成了以宗法宗族制为核心的新型管理模式,至此,宗族势力也开始干预到乡里制度当中来了。

乡里制度发展到宋代,真正地转变为了职役制。乡和里的地位已经沦落不堪了,尤其是乡一级,其作用几乎已经近于财政区划的性质,不再具有一级行政组织的职能了,乡长的作用几乎等同于明代的粮长。里也沦落为一个地域单位。宋代的保甲、都保制度是应时代而生的,基本上奠定了元明清三代乡里制度的形态,对后世影响深远。但同时也有一些消极影响,如乡差为了转嫁赋役之责,欺凌百姓,霸占他人财产,扰乱乡里,这就需要后代采取措施进行改进。同时,宋时修宗谱之风大兴,作为士大夫倡导的加强基层社会道德建设的民间组织形式的乡约也在这一时期应运而生,官民互动,自发的调节乡里制度的有机系统。官权、族权、绅权三权纠制的局面不可能产生于官权独掌的乡官制时期,但是适合于职役制铺设的舞台。

有开创者,就必有垂统者,后继者接踵而来,历史后浪推前浪。

三、金元明清:官权、族权、绅权的纠与制 金代在乡里制度方面主要是因袭唐宋之制:先承宋保甲、保伍之制,后继唐之乡里制。并出现了作为农业组织的“社”和从女真部族社会组织中引进的“寨”等。运用“霸道”治民,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来实现对百姓的真正控制。

元代的乡里制度在金代的基础上又更进了一步,基本上推行的是一种唐代的乡里制和金代社制的混合管理模式,更出现了都图制。据《萧山志》记载:元代“改乡为都,改里为图,自之始。”这种都图制并非元代首创,只不过是对宋代乡都保制的因袭,并在元代得到了更多的重视罢了。元代的乡里制度,由于其幅员辽阔,地区差异巨大的特点,而呈现出组织方式上的复杂性。官职的设立和废除交替不定,组织形式的名称纷繁复杂:有里,有村,有坊,有保,都根据本地的风俗习惯称呼。同时,元代统治者采用了与金代不同的做法,他们运用名以上“王道”和“民本”而实质上是以摧残百姓的人格、名誉为前提的治民思想来推行所谓的“化民”、“养民”的精神,这对明清两代的保甲、乡约制度是有深刻影响的。

明代的乡里制度从总体上来说,呈现出两种不同的特色,北方的乡里制度有着金元的乡里制和社制的色彩,而南方则深受宋代都保制的影响。正如白钢所言:“明代的乡村行政机构,具有关方志记载,多半是乡都图、乡都里三级,也有的地方是乡保村里、乡保区图四级。”【11

】因此,明代的乡里组织层级是极为复杂,名称多样的。计有乡、里、都、图、保、村、区、社、甲等。从时间层面上来说,明代乡里制度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两个阶段,即初期的里甲制和中后期的保甲制。《明史·食货一》:“洪武十四年(

1381)诏天下编赋役黄册,以一百十户为一里,推丁粮多者十户为长,余百户为十甲,甲凡十人。

岁役里长一人,甲首一人,董一里一甲之事。先后以丁粮多寡为序,凡十年一周,曰排年。在城曰坊,近城曰厢,乡都曰里。里编为册,册首总为一图。”里、甲组织设有里长、甲首,并编制黄册,摊派赋役。针对乡官充役而导致的世风日下的现状,洪武年间重倡老人制,在里中设立老人,选甲中年过五十者充任,负责解决乡里纠纷。洪武四年设粮长制,“推粮多者为之,岁收秋粮,自令出纳。”【12

】到了明代中后期,里甲制开始走向衰落,里长、粮长也名存实亡,取而代之的是保甲制。由于老人制的失败,在这一时期还出现了乡约与保甲相结合的情况,每约百家可选保正一人。乡里组织的功能进一步退化,乡官完全沦为职役,地位卑微。

清代的乡里制度基本因袭前朝,没有多少创新。满清本是关外的建州女真人所创,入关以后面临的又是有着几千年文化传统的汉人,在这种情况之下,满清采取了吸收有几千年汉文化积淀的明朝旧制,为我所用,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其演进轨迹也基本上和明朝相似,是一条从里甲制到保甲制的演进轨迹。在入关之初的顺治元年,为了安定他们刚刚占领的直隶、山东、山西等地的社会秩序,继续实行前明的保甲、总甲制。但在四年之后,又变更为里甲制。其内容基本同于明初,仍然以一百十户为一里,推选丁粮多者十户为长,余百户为十甲,甲凡十人。清中叶以后,随着土地兼并的强化、人口大量流动,商品经济的发展,清朝政府开始改变赋税政策,改行“摊丁入亩”,里甲制赖以存在的基础被破坏,从雍正四年起,里甲制便被保甲制所替代,其后的各个时期虽名目有殊,却沿用弗替。一直到中国历史跨入近代,社会性质发生深刻转变的有清季世,保甲制度才被乡镇自治所取代。

中国古代的乡里制度,在唐宋时期实现了由乡官制到职役制的转变之后,可开始了由唐宋以前的乡官全面控制向元明清时期的民间自我谋求发展的蜕变,以期达到与职役制相辅相成的效果。为了达到对土地和人口更有效更直接的控制,必须加强中央集权,而有效的途径就是:削弱基层的权力,收回到国家能直接干预的县、州、府级。职役制的推行是以选官上重财力标准的轮差制为表现形式的,这就直接导致了基层行政组织职权的缩小,基层行政人员威信和统治力下降的局面,这些缺漏需要士绅和宗族势力的填充。

从科举制推行以来,平民阶层有了跻身上层的机会,大批的知识分子通过科举考试获得功名,为官作宰。他们或衣锦还乡,或赋闲乡里,或中得秀才、举人,不得成为“天朝”吏员,却拥有某些特权和群众的拥戴。有的人通过自身劳动和盘剥他人聚敛财货,家累千金。这些人成为了介于官与民之间的士绅阶层。中国自古以来便是一个宗法社会,重种姓,念乔梓,居住形式也多是宗族聚居,历朝历代的统治者都不敢小觑这股势力,加以引导利用。唐朝统治者首开“进谱之制”:“迄唐太宗诏天下,奏谱牒,退新门,进旧望,左膏粱,右寒微,合一百九十三姓,三千六百一家。”【13

】自宋以来更是一改“涣若凫雁”的局面,宗族势力快速的发展起来。士绅和宗族势力通过乡约等组织干预到乡治之中,国家也利用乡约将他们利用起来,安定局面。自唐宋以降,乡、里的地位日渐式微,乡里组织领袖一步步沦为差役,被官府和士绅等所差遣,人轻言微,而乡约从一出现就具有强大的生命力,至清朝时,已经成为政府统治乡里的重要工具,由民间性的组织转化成官方化、制度化的组织,正说明了统治者既缩小控制成本、又加强基层控制,两者兼顾的愿望。在这个愿望的达成过程中,三权纠制的局面,是统治者最有利的武器,也是最顺应时局的办法。总之,乡里制度发展到集大成的清朝,是一种“以代表皇权的保甲制度为载体,以体现族权的宗族组织为基础,已拥有绅权的士绅为纽带而建立起来的乡村自治政治。”【14】

注释 【 1】刘起釪《古史续辨》第650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

【 2】徐杰令 《试论先秦乡官制度》 《求是学刊》2000年第2期

【 3】袁刚 《中国古代政府机构设置沿革》第126页 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8

【 4】白钢主编,孟祥才著 《中国政治制度通史》(第三卷 秦汉)第236页 人民出版社1996

【 5】(唐)房玄龄等撰《晋书·职官制》 中华书局点校本

【 6】(唐)魏征等撰《隋书·食货志》 中华书局点校本

【 7】谷更有 《唐宋国家与乡村社会》第37页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

【 8】(宋)李焘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94哲宗元祐二年正月辛巳 上海古籍出版社影印本

【 9】赵秀玲 《中国乡里制度》第78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8

【10】(元)脱脱等撰 《宋史·兵制六》 中华书局点校本

【11】白钢 《中国农民问题研究》第137页 人民出版社1993

【12】(明)解缙等撰《永乐大典·湖·湖州府·田赋》北京图书馆出版社

【13】湖南平江《黄氏宗谱原序》卷首第2页

【14】丁建嵘 《清末乡村皇权、族权和绅权的联结》 《探索与争鸣》2003年第3期

参考文献 1、古籍类

①(汉)郑玄注 (唐)贾公彦疏 《周礼注疏》 上海古籍出版社影印本

②(汉)司马迁、班固等 《二十四史》 中华书局点校本

③(唐)杜佑撰 《通典》 中华书局点校本

④(宋)司马光编 《资治通鉴》 中华书局点校本

⑤(宋)李焘 《续资治通鉴长编》 中华书局点校本

⑥(宋)马端临 《文献通考》 新兴书局(台北)影印本

⑦(明)解缙等撰《永乐大典》北京图书馆出版社

2、族谱类

①湖南平江《黄氏十修宗谱》

3、专著类

①刘起釪 《古史续辨》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

②袁刚 《中国古代政府机构设置沿革》 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8

③白钢主编 《中国政治制度通史》 人民出版社1996

④赵秀玲 《中国乡里制度》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8

⑤谷更有 《唐宋国家与乡村社会》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

⑥白钢 《中国农民问题研究》 人民出版社1993

4、论文类

①徐杰令 《试论先秦乡官制度》 《求是学刊》2000年第2期

②仝晰纲 《春秋战国时期乡村社区的变异及其社会职能》 《文史哲》1999年第4期

③卜宪群 《秦汉之际乡里吏员杂考——以里耶秦简为中心的探讨》《南都学坛(人文社会科学学报)》2006年第1期

④谷更有 《唐代如何加强乡村控制》 《领导之友》2006年第5期

⑤曹端波 《唐代富民阶层的崛起与乡村控制的变迁》 《广西社会科学》2005年第8期

⑥梁建国 《北宋后期的都保区划》 《南都学坛(人文社会科学学报)》2005年第3期

⑦王棣 《宋代乡里两级制度质疑》 《历史研究》1999年第4期

⑧张文瑞 《宋代乡村行政管理体制初论》 《株洲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年第3期

⑨王日根 《论明清乡约属性与职能的变迁》 《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2期

⑩丁建嵘 《清末乡村皇权、族权和绅权的联结》 《探索与争鸣》2003年第3期

致谢 首先感谢我的父母和所有老师的培养,没有他们含辛茹苦的养育和循循善诱的教诲,我不可能完成这篇毕业论文。

《中国古代乡里制度的滥觞与嬗变——以唐宋为标》这篇毕业论文在开题报告和论文提纲写作过程中都得到了刘亚妮老师的指导与不吝赐教。同时蒙历史文化学院武沐老师的指点,他的宝贵建议使我在论文写作中能够摸清思路,认准方向。

在论文参考文献的收集过程中,家父为我提供了家谱资料。

在论文写作过程中,还得到政治与行政学院冷足备和吴晓东同学,新闻传播学院杨瑞光同学的帮助。

在此向所有帮助与支持我的毕业论文写作的家人、老师与同学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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