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从总的背景而言,除上供龙涎香的客观条件外,明中叶以来广东地方官吏都已经有开放海上贸易的主观准备,而且形成较大的势力。就在嘉靖初年,广东文武官员官俸多以番货,为此代请放开海禁,允许商民贸易。巡抚林富关于互市四利的论点一直为人所重视,他说开放海外贸易有四利:“祖宗朝诸番朝贡外,原有抽分法,稍取其余,足供御用,利一;两粤比年用兵,库藏耗竭,借以充兵饷、备不虞,利二;粤西素仰给粤东,小有征发即措办不前。若蕃舶流通,由上下交济,利三;小民以懋迁为生,持一钱之货得辗转交易,衣食其中,利四。”通过对外贸易征收关税已成为广东一大财政收入,所以当时广东地方官员与葡人协商时,就是以葡人交纳关税为条件的。据克鲁斯在《Tractado da China》一书中提到,葡船船长苏萨(Souza)在1556年1月15日由印度西部的柯钦致书给葡王约翰三世之兄弟路易斯亲王,谈到了与当时海道副使谈判的情况:“我在1552年,曾随商船往中国,在业务上没有多大进展。因为葡人被列为佛朗机之列,禁止利用中国港口。我命令在中国海上的葡人不要登陆,并且不要做任何对抗中国的事情。然后我进行和平谈判。葡人答应交纳各种税,所有葡人都同意这种协定。”“和平协定以及交纳各种税之事是由广州城海道副使命令决定的。他是国家的高级官吏和海军长官,负责海防兼理市舶一切事宜。有必要时,往往受任大权,亲自出马。”这里的海道副使就是汪柏,他当时出任的就是海道副使。汪柏与苏萨的协定只是口头协定,并没有法律的效力。无论是汪柏还是苏萨,两国政府都没有给予他们正式的命令,因此汪柏允许葡人到澳门贸易只是地方官吏的私自行为。苏萨自己也承认“因为我过去没有特许状,所以和他们订立这样的协定没有见诸文字,也没有正式公文,但要依照向例,承担百分之二十的关税。”汪柏通知他,协定是要经明朝皇帝批准的,需要到第二年才能得到批准的消息。在1557年以后很长时间内,明政府并没有批准这一协定。而且由于这一协定是由汪柏等私下制定,根本没有向明朝廷报告过有这一件事,所以明中央政府并不知道这回事,因而也就不可能批准这一协定。也正由于这种临时性的承诺,使得葡人在很长的时间内得靠贿赂的手段来维持他们在澳门的贸易与居住。
Montalto de Jesue在《历史上的澳门》一书中指出:万历元年(1573年)葡人来澳门贸易,海关收税官直出衙门陈列接受葡人缴纳的租金。税官回送葡商一罐酒及一些糕点,然后由翻译Perdre Goncalve对海道副使说,葡人带来五百两银子作为缴纳澳门的地租。海道副使当着其他官员的面表示同意,并连忙说道,这些银子将送入铁柜,因为那是供御用的财物。此后每年五百两租金之例相沿下来。
葡人后来对得到的好处并不满意而拒交关税。后来这事件也是由海道副使等人去解决的。时任提督侍郎兼任右都御史的吴桂芳(后升任两广总督)在平乱后给葡人首领佩雷拉与德美鲁(Luís de Mello)发给金字奖章。但是葡人并不满意,认为离自己所提出的要求相差太远,于是“不服抽分”,企图不再向明政府交纳税饷。最后是“海道副使抑因而舍之,下令严缉把持,路不得达,夷遂困服,自愿输税倍于往昔。”汪柏虽然允许葡人到澳门贸易,但他深知如果葡人无法无天,他的前途自然也受到影响,他不愿看到葡人起来抵抗征税。而向葡人征税,这正是常年允许葡人在澳门贸易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