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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氏文化] 邻里院墙界线分明,法官判案偏说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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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家姓秀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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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4 15:18: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郝治年 于 2013-9-15 20:16 编辑

此文在天涯论坛,由竹蕊峰于2011年1月14日发帖,我搜到此帖转发本网站,让大家看一看。

下载地址:邻里院墙界线分明.doc

——关于山东莱州市法院一起判案有误的情况反映

在农村有许多官司,都是围绕一条垅沟,或是一道院墙之间纠纷,两家相邻多年,因此整天争吵不休,有时经过诉讼多次,仍未能彻底解决争端。究其原因,就是有的从中作为调解或是裁判者,即使亲临现场,还是没有真正了解清楚该纠纷的关键所在。或是有的人受其他因素的影响,作出的裁决即带有偏袒性。我们要想真正化解邻里之间的纠纷,就要以洞察细微之眼,以公正之心,既从有据可查上落眼,也要从历史事实上着眼,认真分析该争端的由头,究竟孰是孰非?以切实为双方消除矛盾,化解相互之间纠纷为真正的宗旨。以下我们简介发生在烟台莱州市平里店镇柳行村的一起邻里之间的历经法院两审的四次裁判,仍未能真正解决的院墙纠葛,以期有关部门早日依法和认真研究此案事实真相,并予以立案再审,促成化解纠纷,切实解决问题:

一、兄弟之间的院墙纠葛的由来:

评说:本来俩人都是一家兄弟,往上排论还是一个太爷(曾祖父)的后代。从祖辈传下来的老屋,还有《1951年土地房产所有证》上记载的宅基地四至及长宽尺度等为证。即使各自翻建房屋或院墙,亦应当按照原址建造,不宜擅自越界。1989年时,由于G在修复倒墙时向西移位,超过自己使用的宅基地界线。从而引起院墙不断之争端,幸好经多方工作,总算化干戈为玉帛。不料,2003年间,G于翻建新房时,又重建本系伙墙的南段院墙,并视为己有。于是,又燃起了院墙之战火,以致诉讼不断······

二、法院对院墙之争的两审判决,确实有误判之处:

评说:莱州市法院《(1992)莱州法平民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上,明确写有本院认为:原、被告两家诉争之山墙、院墙边界经查《1951年土地房产所有证》记载两家均为互至,故应视为伙山、伙墙。即证明两家原始的房山墙和院墙是共有的伙山墙、伙院墙。

后来,两家分别于1993年和2003年翻建新房后,D办理了《农村居民建房申请宅基地表》,G未办任何翻建房屋手续。至于两家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因为当时柳行村委会在为村民办理新建房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要集中一批时统一给予办理。1992年办理时正赶上D与G之间在法院诉讼,因有规定,村民宅基地相邻之间有争议的不予办理,故错过机会。2000年9月2日,D向柳行村委会交纳了235元(人民币)**费,后因在2003年间,两家又打起了院墙官司,**一事就又搁浅了,已交的235元**费,至今还在村委会放着。

最为关键问题是D的住房及院落的南、西侧临街,北靠另一住户的南院墙:G的住房及院落的南、东侧临街,北靠另一住户的南院墙。因此,不论两家怎么翻建住房、院墙,亦仍在《1951年土地房产所有证》上记载的宅基地四至及长宽尺度的范围之内,根本不能扩大原有面积。顶多是两家之间,在重建中间院墙上互相侵占。所以,《(2003)莱州民初字第3460号民事判决书》上的“原、被告在翻新旧房并扩建后,未依法进行登记,亦未办理相应的土地及房屋使用权证书,故原、被告双方均无证据证明各自土地使用权边界情况”的说法和《(2004)烟民四终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上的“双方翻新后的房屋,其面积及位置均有所改变,不能以翻新前的宅基地范围来确定双方现在的宅基地范围”的说法,都是不成立的。

另外,两审判决认为的“D现在实际使用的宅基地东西宽度,大于其申请批准的宅基地东西宽度”,是违反事实的。《1951年土地房产所有证》上记载的宅基地东西宽度为11·84米。1993年4月3日D申请并办理的《农村居民建房申请宅基地表》上,标明的申请宅基地东西宽度为11·54米。实际上D的翻建房屋的宅基地东西宽度为11·45米,比起该“《宅基地表》”批准尺度,还小9公分。不知道两审法院的法官是怎么计算出来的“现在宅基地东西宽度,大于其申请批准的宅基地东西宽度”?为了一辨别真假,我们不妨请有关部门专程赶赴D家,再亲自丈量一下。

还有,烟台中院于1996年12月5日,专门为了如何解决审理山墙、院墙权属纠纷案件,开了一次研讨会,作出了多达60项的参考意见。其中已对如何审理类似D与G之间的院墙纠纷,作出了明确规定。我们在此就不再冗述了。

总之一句话儿,莱州市法院的《(1992)莱州法平民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已确认了原告、被告两家诉争之山墙、院墙边界经查《1951年土地房产所有证》记载两家均为互至,故应视为伙山、伙墙。莱州市法院的《(2003)莱州民初字第3460号民事判决书》和烟台中院的《(2004)烟民四终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仅以两家翻建新房后,未办理相应的土地及房屋使用权证书,就认为双方均无证据证明各自土地使用权边界情况,属于错误的认为。因为,两家翻建新房时均未超出《1951年土地房产所有证》上记载的宅基地范围,怎能说是无证据证明各自土地使用权边界情况呢?至于是大于还是小于D申请批准的宅基地东西宽度?还是让有关部门依法和认真地重新丈量一次验证吧。

为了推进和维护稳定和谐的社会局面,为了严明法律和推进司法公正,为了促使两家邻里的院墙之争,尽快化干戈为玉帛,并于日后友好相处,我们特写此情况反映,敬请烟台中院院长及相关办案人员,于百忙之际,抽暇关注和探究此案,以实事求是,有错即改的优良作风,依法给予立案再审,并作出合法和合情的公正判决!

此致

尊敬的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刘为群

实名反映情况人:莱州市平里店镇柳行村村民 郝桂元、刘秀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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