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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氏寻亲] 世界葛氏宗亲总会章程(寻根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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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8 12: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世界葛氏宗亲总会章程

(讨论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世界葛氏宗亲总会,简称:世界葛氏总会。英文名:NTERNATIONAL GE CLAN GENERAL ASSOCIATION,简写:NGCA。宗亲总会所属网站中文名称:“世界葛氏网、世界葛氏宗亲总会、华夏葛姓网”,国际通用域名:http://www.sjgszh.com/ ;宗亲总会发放总会徽章。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由葛氏宗亲自愿组成,是联系葛氏宗亲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团结、合作、服务、协调。以“造福葛氏子孙”为目标,团结葛氏子孙,联络世界各地葛氏宗亲,敦睦感情,宏扬祖德,砥励志节,互助互敬,开发继承和弘扬先祖的文化遗产、援助宗族福利和社会慈善事业,为社会安定和睦及经济繁荣作出贡献。

第四条 倡导、督促宗亲爱国、爱家,遵守国家和政府各种法律法规;根据本会宗旨,开展宗亲各项联谊活动。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暂定)。

第二章 活动

第六条 本会的活动:

(一)、开展世界葛氏宗亲联谊即寻根祖活动;接待海内外宗亲来访,受理宗亲来信、咨询与委托等事务;

(二)、搜集葛氏源流传承资料、宗亲名人轶事、传记、诗词、楹联、传闻、掌故、事迹、古迹等;研究家族历史文化发展轨迹,进行对外文化交流;继承、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精粹,发掘、整理葛氏特质文化;开展经贸交流及考察活动;

(三)、开展姓氏文化研究及学术交流活动;主持修建祠宇、祖坟,保护祖迹,开展文明的祠堂祭奠活动,接待外来寻根谒祖宗亲,开发葛氏文化旅游;

(四)、开展各项公益活动;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建立基金会,便于开展族内助残、助贫、助教、助老和老人临终关怀活动;

(五)、主持葛氏文化研究,主办世界葛氏网、世界葛氏宗亲总会、华夏葛姓网网站及相关宗亲活动;出版《世界葛氏》刊物;在条件许可下,将拍摄葛氏相关纪录片、电视剧,以弘扬葛氏宗族史料。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团体会员等。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年满十八周岁,热心宗亲联谊;

(二)、个人会员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本人亲自提出申请;团体会员需经过本单位或团体讨论通过。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宗亲总会理事会或经授权的分会理事会批准;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个人或团体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姓名和联系方式列入《世界葛氏宗亲名录》;

(三)、获得本会各项相关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咨询、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享用宗亲会姓氏研究成果和接受资助权;

(六)、有呈报“优秀学子”,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和奖励金的权利;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宣传本会宗旨,执行本会决议;

(二)、精诚团结,维护本会及会员的合法权益,关心会员疾苦,发挥互助友爱精神;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承担本会委托的任务;

(四)、主动联系未入会宗亲,并向本会推荐,扩大本会影响;

(五)、保守会员的个人隐私;保守葛氏宗亲内部资料不向非会员透露。

(六)、不得以本会名义从事违背本会章程的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讨论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制定、修改会费管理办法;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选举本会领导成员(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四)、聘任本会常设执行机构领导成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各部门部长);

(五)、增补或更换本会理事;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九)、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审议、批准本会的年度会费收支报告;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的任期与理事相同。理事会可聘请名誉会长若干人。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秘书处,为本会常设执行机构。

秘书处负责具体落实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处各职能部门的设置,由秘书长提出方案,经理事会审议。

秘书处下设以下职能部门:办公室、信息部、投资经营服务部、友联部、财务部。

办公室(综合部):负责本会的文电、机要、保密、信访工作;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起草本会有关报告、文件。

信息部:负责计算机、网络的管理与维护工作;负责收集科技信息,提供相关服务。

投资经营服务部:负责商业、股市、房市、创业等服务工作。

友联部:联系交友,组织相关文娱性联谊活动。

财务部:负责活动经费管理、捐献资金保管。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个人道德修养受到公认;

(二)、在本姓氏范围内和社会公共事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无最高任职年龄限制,会长可以连任,离任后为永久名誉会长;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会名誉会长由本会各地分会推荐出德高望重,有较高职位,业绩显著的名人或对本会有突出贡献的人担任,主要负责协调本会与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关系,指导监督本会的工作,除个人提出辞呈外,一般不换届。

第三十条 顾问由由热心本会工作,有较高威望,有一定的研究成果和能力的人担任,主要指导本会工作,对本会的重大决策进行论证,提出建议参与决策和实施。

第三十一条 理事由各地选出有威望、有代表性、热心本会的宗亲代表担任,主要负责本会决议在本地的实施,与本会经常性联系的保持,汇报有关最新动态。由各地宗亲代表推荐,大会主席团审核提出候选人,民主表决,半数以上代表通过即可当任。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为维护本会利益和权益,可以聘请律师或法律顾问、代理人。妥善处理和解决任何控告、诉讼。

第五章 资产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入会时缴纳的基本会务基金及每年的会费;

(二)、各地会员自发捐助、捐赠;

(三)、各地企业家、社会名人贤达捐助,政府相关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资金用途:

(一)、宗亲总会组织葛氏文化的研究,以及定期出版《世界葛氏》;

(二)、宗亲总会组织的各项会议和联谊活动;

(三)、宗亲会总会日常运转开支及网络开发、维护等费用;

(四)、与葛氏历史沿革密切相关的史料、文物等的收集、整理费用;

(五)、宗亲范围内的捐资助学和扶老扶弱活动;

(六)、其它必要开支。

(七)、专项筹资或专设的基金会资金专款专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之修改权属于宗亲代表大会,解释权属于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未规定事项,理事会可通过制定补充细则,加以施行;如涉及法律条规,依照注册地现行法律办理。

欢迎各位葛氏宗亲对以上《世界葛氏宗亲总会章程(讨论版)》提出修改建议,并及时联系、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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