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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氏文化] 借条上“窦”字写成“豆” 差点被损友赖掉上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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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2 20:43: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姜堰市民老窦借钱给朋友王某,借条上签名将窦简写成“豆”字,险些损失1.4万元。姜堰人民法院对这起民间借贷纠纷作出判决,帮助当事人挽回了损失。

2008年1月,王某需要资金周转,向朋友老窦借款1.4万元。借款到期后,老窦催要,王某要么搪塞要么喊生意亏本暂无钱偿还。后来,王某干脆不接电话,躲避老窦。无奈之下,老窦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偿还借款。

法官开庭审理时,王某对借款提出异议,拿出保管的借条,振振有词地说,借条上写的是“豆某”而不是“窦某”,他向“豆某”借款1.4万元,没有向“窦某”借款,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老窦要求偿还借款,无法律依据,不同意还款。

这下可急坏了老窦。老窦委屈地告诉法官,借条上写“豆”,当时嫌“窦”复杂难写,一时糊涂才简写了“豆”。“我跟王某是朋友,也没想过他会赖账。”老窦一边责怪王某的不是,一边不断自责,向法庭反复陈述借款的事实。

为了证实王某借老窦钱写的借条,法官要求王某叫来“豆某”作证。王某不能喊来“豆某”。

法官审理后认为,王某出具借条上书面的出借人是“豆某”,原告姓名是“窦某”,虽姓氏不同,但名字一样,且该借条实际为原告所持有,结合当地日常生活习惯,人们书写时通常有将“窦”姓写成“豆”姓的习惯,确认借条是被告王某向原告老窦出具,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王某有权要求老窦偿还借款,依法作出王某应偿还老窦借款1.4万元的判决。

主审法官说: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呈高发态势。有人虽持有借条,但不能打赢官司。他提醒市民,借条书写应规范,出借人应要求借款人在借条上详细载明借款的各个事项,包括借贷双方的姓名、借款数额、利息、归还日期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切记:借款人的签名、出借人姓名与身份证上姓名要一致,权利和义务的双方均不能用小名、绰号、谐音字等,以防主张权利时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让失信者钻了法律的空子,有理也可能输官司,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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