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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氏联谊] 湖南方氏宗亲联谊会章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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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家姓秀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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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9 00: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六章经费筹集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本会不收会员会费。本会经费由企业团体、会员个人自愿捐助。为本会提供捐助者,将作为对本会的重要贡献纳入本会记录,其中捐资最多者将聘任为本会监事。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员及各级负责人参加会议的会议费,出差的差旅费和个人通信费用一律自理。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财务收入,只能用于:
①本会秘书处编辑、打印内部《简报》,翻印“中华方氏全族统谱理事会和方氏源流历史研究会”二会资料及邮寄《溯源月刊》和《古宅月刊》杂志;
②向本会理事、顾问、名誉会长邮寄资料;
③购买联谊会收藏或分发的图书、资料;
④接待“中华方氏全族统谱理事会和方氏源流历史研究会”二会和外省、海外来宾的接待费;
⑤会长提出、监事会同意的其他特殊开支。
第二十六条本会报销由秘书长提出,会长(常务副会长)批准。财务帐目每年年底内部公布。
第七章监事会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监事若干人。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的任务是:
①监督联谊会活动中对《章程》的各项规定的执行情况;
②监督常务理事会财务开支的合法、合理性;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代表大会(理事会)讨论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一条《章程》实施中出现需要对某些条款修改、增删时,需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由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通过。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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