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最为经典、亦屡屡被归于“正名”的例子是孟子对于诛纣不为弑君的辩护。“齐宣王问曰:‘汤放桀,武王伐纣,有诸?’孟子对曰:‘于传有之。’曰:‘臣弑其君,可乎?’曰:‘贼仁者谓之贼,贼义者谓之残,残贼之人,谓之一夫。闻诛一夫纣矣,未闻弑君也。’”齐宣王问以汤武革命之事,触及了君臣关系的极端情形,即君若不君,臣是否可以不臣?在孔子那里,臣逃君尚属合理范畴,但汤、武诉诸革命乃至弑君,是否违背了臣子义务却成为问题。孟子对于汤武革命的辩护采取的显然是一种“正名”的策略。经由区分“弑”与“诛”,并通过将违背仁义、残害民众的纣定义为“一夫”,而彻底褫夺其“君”位。赵岐注曰:“言残贼仁义之道者,虽位在王公,将必降为匹夫,故谓之一夫也。但闻武王诛一夫纣耳,不闻弑君也。”焦循《正义》亦指出,“孟子言纣以崇恶,失其尊名,不得以君臣论之”。纣因其暴行而被褫夺了君位,君臣之间的义务也一笔勾销。陈汉生认为:“正名的过程似乎在于操纵语言区分(linguistic distinction)的界限——在积极评价与消极评价的个人和事件之间——使得由语言的这种修正用法所引发的态度将产生完全正确的行为。”除却上述对于实词的关注外,戴卡琳(C. Defoort)留意到刘殿爵(D. C. Lau)的翻译中,“谓之”一词用的是“is”,而“call”更能体现明确指定名称的意图,即将讨论焦点引向如何命名。并且,孟子仍保留了“弑君”本身的禁忌性,通过重新定义对象(暴君不再是“君”),使得该禁忌不适用于汤、武。戴卡琳的讨论极具洞见地指出,作为一种修辞工具和论证策略的命名行为绝不是一种描述性(descriptive)语言,而具有政治和道德领域的评价(evaluative)和规定(prescriptive)的功能。除却最为著名的“弑君”案例外,孟子对于“犬之性”“牛之性”与“人之性”的区分,判别“不为”与“不能”的道义责任,皆旨在通过命名来实现对道德评价的修正,进而引导正确行为的实施。作为尊卑秩序体现的“名分”被赋予了德性的内涵,本为维护“名分”秩序之用的“正名”被赋予了道德评价与规范的功能。
孟子“天爵”之论不仅使“德”“位”重归合一,更在“德”与“位”的相称中,为天子及个人寻得道义的根据。牟宗三将孟子所谓“天爵”“人爵”之说比拟于康德的“德”“福”关系,而其核心问题即在于“两者之间如何有一个配称的关系”。暂且搁置“福”与“名位”的决然不同,“配称”二字准确提示出了“德”与“位”的紧张。苟东锋指出,通过将“正义”的内涵规定为“应得”(to give one his due),至少可以为儒家“正名”论容纳“权利”观念提供可能。一则,“何人应得天下”涉及统治的正当性问题;二则,“天下人应得何”关乎民众权利的保障问题。在《离娄上》篇,孟子将“仁”设定为“人之安宅”,将“义”视作“人之正路”,居仁由义即成为自天子以至于民众“应得”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