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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氏胜迹] 黄山市汪华文化书画院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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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9-12 23:15: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书画院简介:

黄山市汪华文化书画院创立于2011年,院址设在屯溪区“越国汪公会馆”内,是隶属于黄山市汪华文化研究会、弘扬与继承中国书画艺术、弘扬和传承汪华文化的社团组织,全市三区四县及周边其他市县的30多位汪氏书画家应邀被吸纳为该书画院第一批院士,聘请汪承兴、汪寅生、汪观清、汪西邦为汪华文化书画院名誉院长。书画院将不断加强与上海、江苏、江西、北京、港澳台及国外等地的汪氏书画家联系,进一步扩大书画院院士队伍。

汪华文化书画院是国内外书画家自愿结合的非营利性书画组织。书画院将通过开展汪氏书画家的学术交流、书画艺术探讨、书画作品展览、加强与省内外及各市县书画组织的交流与沟通,进一步汪华文化振兴新安书画事业,并通过现代网络平台,加强与国内外书画家的联络与交流,不断提升该协会在全国和世界的知名度与影响力。

办院宗旨:

(1) 面向社会,服务于广大群众,发展先进文化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社会主义先进的前进方向,兴起社会文化建设的新高潮,发挥优秀文化对人们思想的引领和启迪作用及对人们精神的陶冶和激励作用。面向社会各基层,面向社区,面向农村,面向企业,服务于广大群众,传承汪氏书画艺术,振兴汪氏书画事业,创作出更多更好、人民群众喜爱的书画作品。

(2) 重视书画理论研究,提高创作水平

新的理论指导新的实践,重视书画理论研究是书画事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我们要紧密结合时代发展和创作实践的要求,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美术创作,鼓励院士进行美术研究,鼓励有能力的作者坚持创新、坚持精品创作,多出优秀作品。继承传统,科学创新,把握好继承和创新的关系,与时俱进,切实反映时代精神,弘扬和传承汪华文化,努力提高书画创作水准,将书画事业推向一个新的高度。

(3) 开展书画交流活动,培养书画新人

面对新的形势和局面,我们要积极主动,定期或不定期举行书画展活动,积极征集汪氏书画家的书画精品,开展美术交流活动,开阔书画家的创作视野,提高书画创作水平,组织书画家深入基层进行书画创作,培养未来的书画新人。

(4) 加强书画协会建设,开创历史新局面

新时代、新形势向书画院工作和美术事业的发展提出了更多、更新、更高的要求,我们要进一步加强书画院自身建设,提高书画家的自身素质,提升书画家之间的联络、协调、服务的水平,履行好职能;要进一步加强教育,强化行业自律,行业管理,发挥好政府和主管部门联系书画家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进一步加强各书画协会(院)、各书画家之间的团结、和谐相处,加强鼓励与支持。进一步调动和激发汪氏书画家们的创作热情,不断开创书画新局面,为创作出更多更好的优秀书画作品而努力。

书画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院名称黄山市汪华文化书画院。(以下称本院)

第二条 性质 本院是隶属于黄山市汪华文化研究会、弘扬与继承中国书画艺术、弘扬和传承汪华文化的社团组织,由一定书画水准和造诣的人员组成,具有较高的学术性和专业性。从事非营利性书画交流、研究的社会群众艺术团体。

第三条宗旨 本院遵守国家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团结汪氏书画家及各市县的书画团体,弘扬书画文化,加强学术及各类书画交流,为促进精神文明和书画艺术事业的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 办公地点设在屯溪百鸟亭越国汪公会馆。

第五条 本院在黄山市汪华文化研究会指导下开展工作,接受研究会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工作范围

第六条

1.开展汪氏书画家的学术交流与书画艺术的探讨,加强与各书画艺术团体的艺术交流。

2.团结书画界各协会,为建设和谐社会,倡导文明,弘扬汪氏书画文化作贡献。

3.组织开展学术研究和书画作品展览等活动。

4.加强省内外、各市县书画组织的交流与沟通。

5.本院通过现代网络平台,组织开展各类书画活动,加强与国内外书画家的联络与交流,不断提高汪华文化书画院在各省市乃至全国的影响力与知名度。

第三章 院士

第七条 院士入院的条件和程序

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有良好的社会道德,拥护本院章程,有一定的书画水准,年满十八岁的书画爱好者可申请为本院院士。

2.本人申请或介绍人和单位推荐。

3.提交书法或绘画作品一幅。

4.由院长授权秘书处发院士证。

第八条 院士的权力

1.获得本院的优先服务权。

2.拥有对本院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力。

3.自愿入院,退院自由。

第九条 院士的义务

1.执行本院决议。

2.维护本院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院交办的工作。

4.一次性收取本院规定的会费。

5.向本院提供资料,反映情况。

第十条 院士的惩戒

1.院士退院应书面通知本院,并交回院士证。院士如果不缴纳院费或不参加本院活动的,视为自动退院。

2.院士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的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一条 组织机构

本院组织机构设为:名誉院长(若干)、顾问(若干)、院长、副院长(若干)、秘书长、副秘书长(若干)、理事(若干)、院士(若干);

第十二条 本院院长、名誉院长、顾问由黄山市汪华文化研究会聘请,其他组织机构人员由院长提名,黄山市汪华文化研究会审定。

第五章 经费管理 使用原则

第十三条 本院的经费来源

1.自筹与单位、企业、个人赞助;

2.上级政府拨款;

3.产业创收;

4.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四条 本院会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各位院士必须严格遵守本章程,为汪华文化书画院的发展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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