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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氏寻亲] 巴蜀沈氏宗亲联谊会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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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23 13:09: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二零一八年四月十四日第二次联谊大会通过)

巴蜀沈氏大多数属于外来移民,其来源地区广泛、时间早晚不一,迁入支系繁多、入境迁徙频繁。定居后各地人丁兴旺,族人事业有成。 值此国强民富、人民安居乐业之际,为了更好地组织、指导巴蜀地区沈氏族人开展健康有益的族务活动,特制定本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巴蜀沈氏宗亲联谊会(以下简称“联谊会”)。包含四川、重庆两省市境内及其周边相关地区(以下简称“巴蜀地区”)全部沈氏族人。

第二条:联谊会宗旨:团结、激励巴蜀沈氏宗亲追忆祖先、弘扬祖德,敦宗睦族、凝聚血亲,弘扬家规、铭记家训,孝顺父母、尊老爱幼,团结互助、共同致富,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修身齐家、报效祖国,传承民族文化,弘扬沈氏精神。

第三条:联谊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在国家《宪法》允许范围内,开展各项族务活动。

第四条 联谊会是巴蜀地区沈氏家族的群众性的民间组织,代表家族共同利益,总理家族重大事务,组织家族重大活动。

第二章 联谊会组织原则

第五条:联谊会成员的基本条件:

1、关心家族事务、热爱族务活动、年龄35周岁以上、在各县区具有一定代表性的沈氏族人;

2、乐于奉献,不求索取,自愿为各地宗亲无偿服务;

3、有一定的工作能力,平易近人,受族人拥护,身体健康。

4、任职于国家各部门的工作人员、工商界、文化界等社会各界知名人士中的离退休和在职人员,应该积极成为联谊会成员。

第六条:联谊会设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1人、副会长8—15人、常务理事30—50人,组成联谊会常务理事会;设名誉会长、顾问3--5人,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根据情况变化,常务理事会可适当调整人数。联谊会常务理事会是联谊会的常设机构和日常族务管理组织。

第七条:联谊会日常办事机构:

1、联谊会秘书部。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3--5人,秘书若干人。

2、《巴蜀沈氏源流谱》编辑部。设总编1人、主编2—3人,编辑若干人。

3、联谊会基金部。设部长1人,副部长3--4人,出纳、会计各1人。

4、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副监事长2人,监事3—5人。

上述各部门正、副职负责人,可以由副会长或者常务理事兼任。

第八条 联谊会每届常务理事会须经协商选举产生,任期五年。上届常务理事会届满前,应负责选举出下届常务理事会,可连选连任。

第九条 下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由上一届理事会做好交接、安排等工作。

第十条 联谊会成员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法纪处分,应自动辞职,但不影响联谊会的集体形象。

第三章 联谊会大会及各部主要职责

第十一条:联谊会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地族人意见,坚持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既分工又合作,不得擅自主张,政出多门。

第十二条:联谊会成员全体会议是本会的最高议事机构,每年3—4月召开一次;在联谊会成员全体会议休会期间,由其选出的常务理事会负责组织领导联谊会的日常工作,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经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后可增加、提前或延迟。会长办公会议、秘书部、编辑部和基金部、监事会会议,根据实际需要及时召开。

第十三条:各类会议规模、内容、议程等经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后,由秘书部负责组织和落实。

第十四条:联谊会成员大会一般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1、对上一年度的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的安排;

2、公布族务基金的收入和支出情况;

3、讨论决定或通过有关重大事项及当年需要完成的工作;

4、增补联谊会成员,调整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和各部负责人;

5、表彰一批有突出贡献的沈氏宗亲,

6、表彰一批各地公认的“好婆婆、好公公”、“好媳妇”、“好家风”等典型模范。

第十五条:联谊会常务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1、研究拟定联谊会重大事项,提交全体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2、组织开展联谊会的各项活动;

3、组织、协调各部开展工作;

4、指导、协助各地联谊会或者分会开展活动;

5、组织召开每年一次的联谊会大会和半年一次常务理事会。遇特殊重大事项时,可以临时决定召开常务理事会或者联谊会大会。

6、根据联谊会工作实际,需要开展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联谊会会长的主要职责

1、负责联谊会的全面工作;

2、负责副会长、理事和各部的任务分工;

3、组织召开会长办公会议、常务理事会议商议重大事项;

4、及时与各部协商,指导各部开展工作;

5、向理事会建议,适时增补联谊会成员和理事会成员;

6、对联谊会的各项族务活动有最终决定权。

第十七条:理事会副会长和常务理事的主要职责

1、协助会长搞好各项工作;

2、常务副会长主持理事会的日常工作;

3、完成本职及兼职范围内的工作;

4、做好和完成秘书部、编辑部、基金部、监事会的各项工作;

5、指导、协助各分会开展活动;

6、完成会长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十八条:秘书部的主要职责

1、负责全体成员大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和各部会议的组织准备和后勤保障工作,确保会议如期顺利召开,做好会议的安全工作;

2、检查督促各部和各分会活动的进展情况,并及时总结、完善、通报;

3、根据各阶段中心工作进度情况,以文书形式在QQ群、微信群和巴蜀沈氏网站进行宣传发动,传递正能量;

4、对各部、各分会提出主要活动建议、工作方法及相关注意事项。

5、根据联谊会发展需要,提出新的工作思路和方法;

6、完成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九条:编辑部的主要职责

1、宣传编辑《巴蜀沈氏源流谱》的意义、目的,以及要达到的目标,激励沈氏宗亲积极参与并发挥作用;

2、收集、清理、审核巴蜀地区所有沈氏宗亲的族谱资料;

3、研究最终没有找到支系或根源的沈氏宗亲的修谱方案;

4、指导协助各分会收集各地沈氏宗亲的编谱资料;

5、做好《巴蜀沈氏源流谱》的编辑、校对、印刷、发行工作;

6、完成会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基金部的主要职责

1、组织吸收捐款,管好用好资金。

3、做到收支两条线,所有支出由监事会确认无误后,由会长一支笔审批;

4、坚持按照钱、账分离原则,分别做好流水账和会计账目;

5、在每年的联谊会大会上张榜公布和说明各项收支情况;若出现实际的超支由联谊会成员分别承担;

6、完成会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基金用途

1、编修《巴蜀沈氏源流谱》的资料收集、整理、校对、打印、印刷等日常开支;

2、联谊会常设办事机构的日常运转和合理开支。

3、沈氏宗亲考上国家“211”大学以上的重点大学的学生,给予一定奖励。

4、每年以联谊会的名义向沈氏宗亲一百岁以上的老寿星祝寿。

5、达到八十岁以上高龄的沈氏宗亲,在生命终结时,联谊会派人送花圈悼念,其他沈氏宗亲可自愿到场悼念。

第二十二条中第3项、第4项、第5项,由各市(州)、区(县)组织实施,巴蜀沈氏宗亲联谊会基金部审核报销。

第二十三条:资金监管

1、由监事会对家族重大活动及日常收支进行监督。

2、坚持公平公开透明,尽量节约开支,收支有据可查,

3、随时接受联谊会成员及相关族人监督、咨询、查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四川各市(州)、重庆各区、县,可根据具体情况建立“某市(州)、某区(县)沈氏宗亲联谊会 ”或者“巴蜀沈氏宗亲联谊会某某分会”,具体组成人员由各地自行确定,原则上应有各个年龄段、各个不同支系的代表参加。

第二十五条 对四川各市(州)、重庆各区(县)联谊分会或联谊会的建议:

1、负责本市(州)、本区(县)内各支沈氏宗亲开展活动;

2、负责对本市(州)、本区(县)内各支沈氏宗亲的资料收集整理登记工作,并把登记的表册和资料及时传递至联谊会编辑部;

3、积极参加联谊会的各种会议或活动,为联谊会发展献计献策,多做贡献;

4、完成巴蜀沈氏宗亲联谊会托办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六条:本公约的解释权属联谊会常务理事会,未尽事宜有待进一步补充、完善。

第二十七条:本公约从2018年4月14日第二次联谊会全体成员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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