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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氏文化] 河北兴隆县:郝成夫妇承包地被侵占遭遇维权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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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6 18:29: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改革报道网讯 据案件与法治网报道,“铁证如山 败给金山”这是郝成夫妇面对媒体多次重复的一句话,原因是自己的承包地被侵占后,多次找到金矿负责人协商均遭到蛮横拒绝,无奈之下,只好将万鑫金矿诉至兴隆县人民法院。随之判决其败诉后,郝成夫妇认为自己不该输的官司输了,一直认为法院有不公正的地方,因此,便不断的上诉、申诉。目的就是早日用法律的武器来替自己维权。

据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村民郝成讲,他因分得农业联产承包责任田土地“等外地”被他人强行侵占,后起诉到法院,随后法院枉法判决助长横行霸道及不法分子锐气横生,每年造成几千元的损失,为寻求相关部门请求将不法行为给予法律制裁却遭到拒绝……遭到当地*政*府*一次次非法打压、拘留、折么。这四五年他是陪着法官练长跑——也巧妙的比喻为“马拉松长跑审判”。

金矿占地图片

万鑫金矿初期占地,给予补偿证明占用了郝成承包地

金矿后期扩建蚕食承包地不给补偿

据郝成讲,1999年村委会又将该矿坑口承包给张志河并签订“探采协议书”,协议载明“坑口坐落在六道沟台下”。2002年张志河又转包给尤云,自此代井文是矿管负责人,2002年正式成立兴隆县万鑫金矿(集体企业),2006年办理了采矿手续,未办理任何占地审批手续,违法改变土地使用用途,在郝成承包地大搞非法永久性建筑占据大量土地(详见证据7),致使郝成已种植的二百余棵板栗树连续二年被拔,年年种植的玉米在长出玉米时被毁灭性砍掉,颗粒不收造成每年几千元的损失。至今万鑫金矿已陆续建设8处非法建筑物,占用了郝成承包地约6亩始终不给任何补偿。



郝成当时与蚂蚁沟村第6组签订《农业联产承包责任制合同》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院四裁二判为何仍违背实事

此事件发生后,郝成多次找到金矿负责人协商均遭到蛮横拒绝,无奈之下,只好将万鑫金矿诉至兴隆县人民法院。

该两级法院的判决,无视客观事实,偏离法治轨道枉法裁判:1、庭审中,万鑫金矿多次承认并已实际履行了与郝成的协商,占用郝成承包地里的核桃树补偿损失金额2700元;另约定核桃树地至五道沟门河沟以上地方(土地)每年补偿200元,并经当地派出所所长调解完成,这一事实,恰恰反面印证了万鑫金矿的的确确侵占了郝成的承包地。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兴隆县人民法院却不予认定,反而替万鑫金矿遮掩没有占用郝成承包地。试想,万鑫金矿已承认占用了郝成的核桃树并给与了补偿,为什么不承认所占土地是郝成的承包地?难道郝成的核桃树不种在承包地而种在空中吗?!为什么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兴隆县人民法院也不实事求是呢?!

郝成说:“上述客观事实,足够说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兴隆县人民法院的裁判枉法!如此判决,我不服!即使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也要维护自己的权益。

郝成:我绝不放弃多途径维权郝成面对媒体多次讲诉到,本案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却始终是败诉结果。让人气愤的是,竟有个别中院法官口出狂言:就你这案子我就这么判,你还能把我中院怎么地!有本事你让河北省高院提审去!……

对此,郝成曾咨询过河北君兴律师事务所的蔡文杰律师,蔡律师表示,该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上级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只能指令再审一次。上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再审判决、裁定需要再次进行再审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提审。

同时,郝成还表示,尽管本案已花费数十万元打官司,但仍不放弃,并正多方需求维权途径,不放弃包括法律、新闻媒体、互联网转载等手段进行依法维权……



当时的法人出具的证明材料
律师:依法签约承包土地,合法经营权理应受到法律保护

根据郝成提供的材料,清楚的显示:1983年,郝成与蚂蚁沟村第6组签订《农业联产承包责任制合同》(详见证据1)载明:六道沟台子等外地(上、下全是),期限为30年(至2014年12月31日止)。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经兴隆县公证处公证,合法有效,郝成合法承包经营权理应得到法律保护。这一事实有原本村本组参与分地的第6小组共15户(除王坤父子同金矿亲属外)已12户、其中包括时任会记、组长董贵等人出具的书面证人证言(详见证据2),以及相关视听资料可以佐证。

我国知名法律学者、著名律师张宏亮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农民在承包期内,发包方收回承包土地,或转包他人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郝成提供的材料,郝成与蚂蚁沟村第6组签订《农业联产承包责任制合同》并经兴隆县公证处公证,合法有效,郝成合法承包经营权理应得到法律保护。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颁布,是我国农业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以法律形式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土地承包的诸多方面作出法律规定,体现了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对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农业部副部长刘坚说。责编:许顺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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