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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氏寻亲] 关于在各地成立康氏文化研究分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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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家姓秀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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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7 09: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随着康氏文化研究活动逐步的深入发展,全国各地的康姓族人积极行动,或积极成立各级分会,或踊跃开展寻根联谊活动,大家的热情都很高,但也发现其间出现了一些不利于和谐、团结的现象,为了确保中华康氏文化研究会的正常运行和发展,现就在各地成立分会的有关事项提出如下要求

1、总会在各省、市、县成立分会,代表中华康氏文化研究会在各地进行族务活动、寻根联谊。族人较少的地区可成立联络站、联络员。

2、设立各级分会筹委会须事先向总会宗亲联谊部备案,经同意后发给委托书,由被授权人在当地开展筹备活动。筹备工作条件成熟时,再召开正式成立大会。

3、各级分会可设正副会长、正副秘书长、名誉会长、顾问若干人。条件是:热爱康氏文化工作、要有奉献精神、不搞无原则纠纷、要有一定的学识水平和研究能力及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在族人中有一定的威望、其年龄和身体适宜参加族务活动。并将以上成员的个人简介报送总会,经总会根据每个人的情况批准后方可开展筹备工作。

4、未经授权私自成立的分会,总会不予承认。当事人应对开展的相应活动自负其责。

5、任何个人不得借研究会的名义谋私利、泄私愤、搞不团结或违法乱纪的事情。

6、宗亲联谊部对违犯上述规定的人员进行劝告和处理,劝其退出各级研究会。

中华康氏文化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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