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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氏联谊] 闽侯县王审知研究会章程(草案)(宗亲活动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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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0 11:02: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闽侯县王审知研究会。

英文译名:MINHOUXIAN WANG SHEN ZHI SOCIETY。

英文缩写:MHWRA。

第二条 本会是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开 展闽王王审知学术研究,促进与海内外学术团体友好往来和文化交流,为海西文化和经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闽侯县民政局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点设在闽侯县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学术研究、普查和调研,做好闽王王审知历史资料的考研、 征集、保存、管理等工作;

(二) 开展与海内外学术团体和宗亲的友好往来、文化交流,举办闽王 王审知文化的各项学术和宣传活动;

(三) 撰写、出版有关闽王王审知的研究学术论文和书刊。做好谱牒的 收集、研究、汇编工作;

(四) 开展与各地区做好闽王王审知各类遗址的考证、修复、保护和管理工作;

(五) 开展与海内外团体和宗亲组织合作开发“闽王王审知文化园”建 设和历史文化研究的有关事业。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在该区域有一定影响力的社会组织。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关心、重视闽王王审知文化的学术研究和宣传工作;

(三)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个人会员:

1、从事王审知历史研究的专家学者;

2、王审知的后裔和随王入闽各姓氏将士的后裔;

3、在闽侯县定居或工作的王氏宗亲;

4、旅居海内外与港、澳、台的闽侯籍乡亲。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 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 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成为本会会员;

(三) 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 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 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四)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介绍和推荐新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 执行本会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四) 按规定交纳会员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和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如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和不交会员费(除特殊原因或请假外), 视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除名。

第四章 组织结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一、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制定工作计划和审查实施情况;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 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二、理事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会务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 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 式召开。

三、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选举产生,为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

(三)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四)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 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选聘;

(六) 制定本会各部门的管理规章制度;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年龄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在任职期间对本会有卓越贡献的可连选连任(但不超过两届), 因特殊原因需要再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在社会德高望重,有较高声誉和影响力;

(二) 有一定的文化修养和领导素质;

(三) 有组织管理经验和领导能力;

(四) 为人正派,公义无私,待人亲善;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超出年龄的,须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第三十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应由本会会长担任,但因特殊情况由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担任。

第三十一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主持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的决议落实情况,各副会长以及各部门负责人分管工作的实施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领导会务日常工作;

(五) 会员大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常会副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 协助会长领导会务日常工作;

(二) 在会长出差或特殊情况能代会长主持领导会务工作和处理有关 事项;

(三)协助会长处理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三条副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 在会长、常务副会长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

(二) 协助会长、常务副会长做好会务工作;

(三) 完成会长、常务副会长所分配的各项任务;

(四) 协助处理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四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部门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部门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提交会长办公会议或常务理事会决议;

(四) 处理会务日常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拨款;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发展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 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需经会长办公会议批准才能与接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国家拔款和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一切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及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才能生效。

第七章 本会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和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 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七条 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 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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