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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家庭留守妇女的婚姻状况
摘要
论文在现有研究的基础上,运用档案、民国报刊、口述历史访谈、留守妻子传记及其他相关资料和研究成果,以20世纪30-50年代福建泉州华侨婚姻为例,分析了华侨家庭留守妇女婚姻的缔结、维持、离婚、重婚以及婚外情等婚姻状况,探讨了国际移民对留守妇女婚姻生活的影响和华侨婚姻中的两性关系。本文认为,受到国际移民和侨乡发展的影响和冲击,华侨婚姻呈现出多元性,婚姻状况因华侨夫妇的不同境况而异。华侨婚姻是中国传统父权制婚姻在国际移民过程中的变异体,保留了父权制婚姻的一些特征,同时国际移民重新分配华侨夫妇的社会经济家庭责任,留守妇女往往要承担传统意义上属于丈夫的社会经济和家庭责任,她们的婚姻生活品质和生活也发生了变化。婚姻家庭的维持依赖各种复杂的内外因素,包括妻子的智慧、能力、坚忍和牺牲。
在中国历史上,很早就存在“留守”现象,即成年男性因为各种需要如经商、务工、求学、官宦等离家远赴他乡时,其家眷包括父母、妻子、儿女等往往留守家乡。比如徽商和晋商远游经商而留家眷在安徽和山西老家;又如福建、广东的男性移民留下家人到南洋(今东南亚一带)等地而成为华侨。后一种国际迁移的留守现象实际上是发生在中国境内的人口迁移现象的延续,早在汉唐时期就已经出现,并且延续至今。长期以来,研究者的目光主要落在男性身上,而忽略了留守妇女。因而学术界对男性离家后留守妇女的状况、男性迁移对留守妇女的影响以及她们的反应和适应等问题讨论十分有限,造成我们对这一重要历史现象的认识还很模糊。与此同时,随著中国现代化建设和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每年大约有两千万农民离乡进城务工或经商等,他们大部分是成年男性,由于各种原因他们的妻子儿女大多留在家乡,形成新一轮的留守现象,对构建和谐社会形成一定的负面压力,而经济学者、社会学者和教育学者等对这一现象的探讨往往缺乏历史的视角和深度。因此,研究中国历史上的留守妇女既有学术价值又有现实意义。
从19世纪下半期到20世纪上半期的一百余年间,从华南迁往南洋的移民主体是中青年男性,他们往往单身前往,把妻子留在家乡,或者出洋若干年后再返乡结婚,这样就存在相当数量的跨国家庭和跨海/国婚姻(以下简称华侨婚姻,也包括那些后来加入侨居国国籍、但仍与中国女子维持婚姻关系的华人的婚姻)。有婚姻关系的双方,丈夫侨居海外,与妻子隔海/国而居,离多聚少。在长期分离的状态下,大部分夫妇保持一定程度的联系。对华侨婚姻的学术兴趣始于20世纪30年代中期社会学家陈达对福建南部(闽南)和广东东部(粤东)华侨社区(侨乡)的调查。陈达认为,华侨奉行媒灼之言,由父母包办,遵循传统婚嫁仪式与侨乡女子结合,与同时代其他汉族的婚姻结合方式并无差异。不过,由于华侨结婚时可能已到中年、婚后通常很快回南洋做工务商或者是可能在南洋再建另一头家等因素,其家庭通常花费较多钱财作为聘礼和操办婚事之用,目的在于补偿新娘婚姻幸福的可能缺失。同时,许多经济状况较好的华侨往往在海外建有另一个家庭,从而形成了“两头家”模式。妻子一般以丈夫的商务利益或收入为重,愿意接受另一头家的事实。[01]随著20世纪90年代以来对华侨家庭、特别是跨国华侨家庭研究的兴起,华侨妻子不幸的婚姻生活和维系留守家庭的作用也受到关注,并且有呼声要深入研究这些女性。[02]
笔者在现有研究的基础上,运用档案、民国报刊、口述历史访谈、留守妻子传记及其他相关资料和研究成果,以20世纪30年代到50年代福建泉州华侨婚姻为例,探讨跨国家庭留守妇女的婚姻状况,从而了解国际移民对留守妇女婚姻生活的影响和华侨婚姻中的两性关系。笔者认为,受国际移民和侨乡发展的影响和冲击,华侨婚姻呈现出多元性,婚姻状况因华侨夫妇的不同境况而异。华侨婚姻是中国传统父权制婚姻在国际移民过程中的变异体,保留了父权制婚姻的一些特征,同时国际移民重新分配华侨夫妇的社会经济家庭责任,留守妇女往往要承担传统意义上属于丈夫的社会经济和家庭责任,她们的婚姻生活品质和生活也发生了变化。婚姻家庭的维持依赖各种复杂的内外因素,包括妻子的智慧、能力、坚忍和牺牲。
一、华侨婚姻的缔结
泉州位于福建省南部,自唐代(618—907年)以来就是一个对台湾、日本和南洋等地的主要移民输出地。[03]据统计,1939年福建籍华侨有1,911,402人,其中泉州籍1,349,528人,99.9%前往南洋。[04]南洋华侨在泉州被称为番客、南洋客或洋客。他们留在家乡的妻子,即现代语言中的“留守妻子”,当地人称之为“番客婶”。
虽然没有精确的统计资料,但番客婶当为数不少。根据1939年福建省政府对南安等十三个县华侨及其留在国内的家庭(即华侨家庭、留守家庭、跨国家庭)的登记,福建省的南洋移民中,女性移民只占总数的15%;同时,73%的男性移民年龄介于20~44岁之间。[05]这表明福建的海外移民基本以中青年男性为主,他们的家庭成员大部分在家乡。根据福建省紧急救侨委员会1942年的估计,1942年,泉州约有132,590户留守家庭、664,835个家庭成员,分别占全省留守家庭户数和留守家庭成员数的67%和65%。[06]留守家庭成员主要是妇女、儿童和老人。[07]1939年的调查显示,
41%的女性留守家庭成员有34,464人的年龄介于20~44岁之间,其中
83%来自南安、永春和惠安三县,共有28,661名留守妇女。[08]考虑到与之相对的同一年龄组的男性移民总数及民国时期中国妇女的高结婚率和一般结婚年龄(16岁为女性法定结婚年龄),这些年龄在20~44岁的妇女,绝大部分是留守妻子。因此可以断定,泉州番客婶的数目相当大。那么,数目不少的番客婶如何与南洋番客缔结婚姻?
南洋华侨较高的经济社会地位、丰厚的聘礼和婚后女儿可能有较优裕的生活等因素,吸引著泉州父母亲把女儿嫁给他们。除了太平洋战争期间由于海外交通阻隔,侨眷生活艰难外,番客是理想女婿。[09]所谓“万般皆下品,惟有番客高”。[10]父母亲把女儿嫁给番客意味著家庭可以借此进入海外移民网路。如果番客在海外赚钱,女儿将有比较好的物质生活,将来父母亲也可能享有侨汇收入,晚年生活就有经济支持。所以,即使是富有的家庭也热衷于通过嫁女儿或娶媳妇与番客攀上关系。[11]尽管部分泉州姑娘不愿意在不了解男方的情况下和番客缔结婚姻,父母亲却不顾她们的意见执意为之。[12]这种奉行“父母之命,媒灼之言”而结合的婚姻是泉州侨乡主要的婚姻缔结模式[13]
根据《泉州日报》1947年8月8日的报导,晋江县石狮某村蔡姓一家全部家庭成员迁移并定居在菲律宾,经营拖鞋生意。蔡家儿子年近五十,有一半身不遂的妻子,打算再娶,可是一直没成功。于是他的母亲带他回到石狮托媒人寻亲,很快有一豆蔻年华的农家女孩在其母亲的安排下同意嫁为妾。女孩的兄长也在菲律宾,闻知此事后急电母亲反对婚事,同时也急电族亲长辈出面遏阻。谁知其母执意不改变主意。为了不节外生枝,蔡母携该女经厦赴菲。女孩的母亲派留在家中的两个儿子对付在途中阻拦的族亲长辈以协助女儿赴菲。[14]这个报导反映了部分泉州母亲嫁女儿予番客之热衷,甚至家中男性和族老也不能阻挡。
嫁给番客意味著番客婶进入华侨家庭,并成为家庭的主要成员。华侨的主要家庭责任是在海外谋求财富,需要长时间留在海外;
同时,由于他们个人能力存在差异、面对的国际环境和移民政策各有不同,一般说来,他们与家人长达几个月到几十年的分离是普遍现象。番客婶因而把她们与丈夫的分离生活,称为“守活寡”,意思是虽然丈夫健在,她们却过著如同寡妇一般的婚姻生活。[15]20世纪50年代在泉州侨乡进行的各种调查也表明,在一些村落里居住著为数不少的番客婶,她们长期与丈夫分离。例如1953年对晋江三吴乡婚姻状况的调查就发现,约
97%
的妻子和她们移民南洋的丈夫过著分离的生活。[16]换言之,很多番客婶和华侨丈夫长期分离,过著寂寞、无性的婚姻生活,在家乡守著她们的家庭。
20世纪80年代在福建龙海、晋江、福清三地的抽样调查显示, 165名东南亚移民(包括7%的已婚妇女)中,
66%在迁移前未婚。移民迁移后, 28%的未婚男性移民回国结婚。这些迁移后回国结婚的男性移民,加上
34%在迁移前已婚的移民,扣去7%的已婚妇女,有约
55%的男性移民在中国缔结婚姻(见下表)。这个调查表明大部分福建籍东南亚华侨在中国结婚,拥有妻室。由此,泉州的番客婶现象可说是福建甚至整个华南地区海外移民史留守现象的一个缩影。
二、华侨婚姻的维持
一般而言,离乡出洋之后,为了应对与家人长期分离的状况,海外移民往往通过汇寄钱款者实物(统称侨批)、书信联系、回国探亲、口头传讯等方式与中国亲人保持著或密或疏的关系,在经济上支持留守家庭,维系与中国家庭的联系,联结与家庭成员特别是妻子的感情。另一方面,许多留守妻子也积极利用书信和口讯,甚至以赴香港或者出国会夫的方式维持著与海外丈夫的联系,从而维持了家庭和婚姻。
龙海、晋江、福清三地 165名东南亚移民(包括7%的已婚妇女)婚姻状况表
迁移前未婚 迁移前已婚 合计
回国成婚 在当地成婚 回国成婚 未再婚 在当地再婚
并在当地再婚
人数: 19 63 27 31 25 165
比例 %:11.52 38.18 16.36 18.79 15.15 100
资料来源:浦永灏:《论福建侨乡人口国际迁移的社会、经济、文化意识效应》,《人口研究》1988年第 5期,第25页。
侨批是华侨经济上支持留守家庭,维系与留守家庭的联系,联结与家庭成员特别是妻子感情的主要媒介和工具。侨批中的钱款
(即侨汇)
或者实物在经济上支持留守家庭,是许多留守家庭重要的收入来源。侨批的另一部分——批信——对留守妻子有重要的情感意义。对她们来说,批信带来亲人的讯息,让她们比较具体地了解亲人的状况。如果侨批没有按时收到,妻子会担心丈夫在海外发生不测或建立另一头家。[17]
笔者考察上千份泉州地方报纸如《泉州日报》(1939—1948年)、《民声日报》(1942—1948年)、《福建日报》(1940—1948年)和《南光日报》(1941—1946年)上刊登的结束婚姻关系或家庭关系的启事后发现,如果丈夫的侨批一段时间,比如两三年或者长期不来,妻子可以提出离婚,或者登报脱离婚姻关系或结束家庭关系,这是为侨乡社会所接受的。因为不寄侨批被视为对家庭的不负责任和对妻子的抛弃。这样,婚姻和家庭就面临著破裂的可能。因此,华侨经常性的侨批对维持婚姻和家庭起著极其重要的作用。
华侨回国探亲也是维系婚姻的重要条件之一。如果移民在外顺利地赚到钱,足以支持家庭生活的同时,还能支付旅费;
并且交通方便,各国对移民出入境予以便利,那么一般他们三五年会回家一次。[18]
口讯也是华侨联系留守家庭、传递资讯的重要方式之一。这是因为大部分华侨和侨乡社会拥有跨国联系的网路,在和平的移民时代,如果交通不受阻碍,侨客和水客能便利地来往于两地,带来番客的口讯,也带去家人的讯息。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华侨三种联系中国家人的方式具有相当的局限性。首先,并不是所有华侨都有经常性的侨汇。一部分留守妻子甚至从没有收到丈夫的侨批。1953年福建省华侨事务委员会估计,约
25%的福建华侨家庭没有或者只收到极少的侨汇。[19]其次,在海外移民过程中,回国探亲是较难实现的跨国行为。华侨个人的经济能力、国际环境、各侨居国制定的移民政策以及他们本身和留守家庭的个体因素,都可能影响他们回国的意愿及其实现。例如,1941
年12月太平洋战争的爆发就打破了原有的回乡模式。战争迫使绝大部分华侨与家乡的联系中断了约四年之久
(1941—1945年)。再次,口讯也容易受到华侨改变侨居地地点、他们和留守家庭所拥有的跨国网路和地方网路范围的改变、中国和侨居地社会政治环境的变化及战争等因素的影响,极具局限性。
为了与海外丈夫保持联系,也为了应对由于各种原因出现的联系中断问题,许多番客婶运用她们的智慧,利用各种资源,积极维持与丈夫的联系,维系婚姻家庭。例如,识字的番客婶通过或信件维系与丈夫的联系。林居真在其自传中这样描述通信在维持婚姻中的作用:
“书信情系两地,写信时能诉衷情,谈展望,寄美景于来日,收信时能慰愁怀,受鼓励,盼游子之返聚。”[20]由于教育的不普及,大部分番客婶是文盲。然而,她们会寻求会写信的人(称为代书人)为她们撰写书信、传递资讯,这使得代书成为一种商业活动。[21]此外,留守妻子也通过旅外亲戚、族亲、乡亲及通过各种途径结识的归侨等给海外丈夫带去口讯或者信件,传递资讯,达到与丈夫联系的目的。[22]
当丈夫由于各种原因在一段时间内无音信时,许多番客婶常常寻求各种可能的管道主动与丈夫取得联系。首先,番客婶可以通过旅外亲戚、族亲、乡亲或其他归侨了解丈夫无音信的原因,并针对具体情况采取措施与丈夫取得联系。例如,林居真的丈夫在太平洋战争结束后和一个菲律宾女子结合,并在一段时间内没有来信。林在家乡听到风言风语后,伪装已经知道事实,从归侨王昭士的口中套出丈夫的不忠事实。由于伤心和气愤她赌气故意不给丈夫写信。同村的侨眷劝慰她并出主意让她与丈夫重新联系。按照她们的主意,林居真抄录几段丈夫的旧信片断夹在她们给家人的信中,再由她们的家人转给丈夫。这个办法果然凑效,不久,林就收到了丈夫的来信。[23]其次,正如上文提到的,有些番客婶请他人撰写信件或者请归侨传递口讯,敦促丈夫不忘家人,促其重新建立联系。一些番客婶利用中国和丈夫侨居国的移民政策出国探望丈夫,试图保持和久居外国的丈夫的联系。例如,1952年12月,南安县华美乡有27个番客婶利用菲律宾放宽侨眷入境的机会出国寻找丈夫。[24]又如,1949年后许多番客婶通过移居香港达到在港会夫的目的,部分番客婶通过香港到东南亚国家,直接探望丈夫,从而在战后初期华侨与中国的联系面临重重阻碍的环境下保护了她们的家庭和婚姻。[25]
然而,番客婶在与南洋丈夫联系的过程中也存在许多障碍。地理的遥远、国界的阻隔、移民政策的限制、个人拥有的网路和能力有限等,都使得番客婶与丈夫的联系存在遗憾,在太平洋战争期间中国和南洋的交通受阻和战后东南亚国家与中国发生翻天覆地变化的特殊时期,情况尤其如此。
三、婚外情、离婚和重婚
即使夫妇双方能够保持联系,华侨婚姻还是会随著生活环境和个体需求的变化而产生各种问题。在番客婶方面,她们虽然生活在家族和社群的监视下,但部分妇女面对跨国婚姻的种种困难和痛苦,还是发生了婚外情或选择离婚。[26]这些行为毁灭性地打击了华侨婚姻。与此同时,华侨在海外因婚姻生活的欠缺和生存发展的需要,往往组织了另一头家,对华侨婚姻产生了十分消极的影响。这些都体现了华侨婚姻的脆弱与不和谐,体现了海外移民对留守妇女的负面影响。
首先,丈夫的长期缺席常常带给妻子空虚寂寞的生活,部分妻子由此与其他男人发生婚外情。妻子发生通奸情事往往被视为家庭和个人的耻辱,为了洗刷蒙在家庭和个人身上的羞辱,对“不守妇道”的妻子必须进行惩罚,惩罚往往以结束婚姻为结局。从华侨在报纸上刊登的启事,可以大体了解他们处理妻子“通奸”的手法。例如,1937年晋江县的留章盘在结婚六个月后为谋生计南渡菲律宾,其后常寄信款与其妻蔡秀珍及父母。谁知妻子却与人私通。1940年夏天,留章盘特地回国调查其妻通奸证据,留认为其妻“与人私通败坏我之门风不守妇道”,再加上妻子受责骂后擅自携带财物回娘家,于是在报纸上刊登脱离夫妻关系启事,称即日起与其妻“永远脱离夫妻关系……各自自由行动”。[27]虽然对一些番客婶“不守妇道”的指责并非事实,但因妻子婚外情而登的断绝关系和离婚启事说明南洋华侨十分注重留守妻子的贞节问题。在丈夫长期缺席的情况下,妻子被要求永久地守贞。这反映了海外移民并没有改变侨乡传统的性别规范。
妻子的“不贞”现象在太平洋战争爆发后特别明显。由于战争期间音信全无,许多番客婶发生通奸情事,导致很多战后回国的华侨结束与发生婚外情的妻子的婚姻关系。南安县的张团来于1940年与晋江县的陈随意结婚,婚后往菲律宾,直到太平洋战争结束后才回乡,却发现妻子在家“不守妇道”,张回国后
“尚望其痛改前非”,不料陈
“如腐木难调且已名闻四海影响来之声誉非浅”,因而脱离夫妻关系。[28]又如,南安县的黄庆宁1936年与同村的戴剥治结婚,婚后到菲律宾直到1948年才回国,回国后黄登启事指戴在太平洋战争期间“不守妇道辱待姑家势难偕老”,因而脱离夫妇关系。[29]
为了防止妻子发生婚外情,在交通正常的情况下,丈夫往往以侨汇为手段,通过父母或者家族其他成员隔海遥控和限制妻子的行动。1953年,福建省人民政府政治法律委员会办公室对福建省侨乡男女婚姻与家庭问题的研究报告和同年晋江专署司法科对晋江县华侨婚姻的调查显示,1949年以前华侨妻子往往被公婆严格地管束著,是公婆控制的物件和维系海外儿子的重要工具:新中国成立后,她们仍然被严厉地监视著,不能自由参加社会活动,一旦她们参加社会活动的消息传到南洋丈夫那里,就有侨汇中断的危险。[30]这表明男性移民在移民后十分依赖其家庭和家族维持婚姻,反映了父权社会对留守妇女的约束和控制。由此男性才可能比较没有“后顾之忧”,较安心地在海外打拼。
其次,虽然大部分番客婶遵守著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的婚姻价值观,守著跨国婚姻,然而一些番客婶却因为各种原因提出离婚。根据笔者对番客婶刊登在《泉州日报》、《民声日报》(《民声报》)、《福建日报》和《南光日报》上,以结束婚姻关系或家庭关系为目的的启事的观察和分析,妻子提出离婚的原因多种多样,丈夫的无音无信是最重要的因素。此外,海外丈夫的重婚、死亡、公公婆婆或者叔伯兄嫂等对她们的虐待及对番客婶名誉的不实指责也是她们脱离婚姻关系的重要原因。
华侨以侨汇为手段控制妻子的行动和番客婶以无音无信为理由提出离婚的行为,一方面反映出华侨婚姻建筑在物质(侨汇)的基础上,随时可能因为侨汇的中断而破裂;另一方面,它也反映了结婚之后,许多华侨和中国妻子之间的感情维系比较薄弱。
1950年5月1日婚姻法颁布后,在新政权的支持和新婚姻法的鼓励下,许多番客婶鼓足勇气、下定决心摆脱痛苦的婚姻,提出离婚。在晋江,番客婶离婚的主要理由是长期分离感情疏淡、海外丈夫的重婚、丈夫的无音无信以及生活困难、通奸等。[31]其中“长期分离感情疏淡”是1950年以前番客婶呈诉离婚时极少提及的理由,但其他离婚理由如海外丈夫的重婚、丈夫的无音无信以及生活困难、通奸等,实际上与民国时期她们提出的离婚理由相同。这表明,番客婶选择在此时结束实际上已长期困扰她们的婚姻关系,是因为新的时代和法律给予她们追求新生活的决心和力量。但是,应该指出的是,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大部分番客婶并没有提出离婚诉求,足证侨乡社会经济、风俗文化对妇女束缚之强,并非国家和法律力量可以改变。
1950年婚姻法颁布后许多华侨婚姻的破裂,使建国初期面临著外交困境和重建国家任务的中国政府失去联系华侨的“物质基础”之一。1950年婚姻法由于保护妇女权益,不禁止侨眷妇女离婚,给华侨带来失去国内家庭的压力和恐惧,许多华侨无法接受新婚姻法。[32]为了更好地在侨乡实施婚姻法,1954年
4月,政务院发布“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处理华侨婚姻纠纷问题的指示”。指示指出:“不论过去的婚姻制度如何,保有国内家庭,妻子,是广大华侨普遍的要求;
也是华侨和祖国联系的物质基础之一。”在处理涉侨婚姻纠纷时,“应照顾国外华侨并适当照顾侨眷妇女的要求”。[33]由此可见,这时期华侨婚姻的维系成了保持华侨与中国联系的重要因素之一,由此也反映了国家政权基于国家利益对私人生活的干涉。显而易见,留守妇女在婚姻方面的权益可能会由于国家利益倚重于男性方面而受到损害。[34]
番客婶由于发生婚外情或者提出离婚诉求致使华侨婚姻破裂,是对以海外移民为家庭策略(family strategy)
的华侨家庭和海外移民本身的重大打击。妻子离开家庭意味著华侨在中国的核心家庭的破裂,也使得他们留守在家乡的父母失去了维系海外儿子的一个有力工具。
值得一提的是,相当数量的华侨往往由于海外生活和经济活动的需要,而在侨居国建立另一个家庭,形成两头家模式。[35]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著侨居国社会政治环境的变化,在海外有另一头家的华侨华人越来越多。部分华侨华人依仗海外妻子的协助取得事业成功并且更有能力照料留守家庭。[36]但总的来说,“两头家”严重伤害了留守妻子的心,是造成她们一生郁郁寡欢的主要原因。[37]许多番客婶无可奈何地接受现实,考虑到丈夫在海外有了家庭,她们联系丈夫的积极性也受到打击。对于大部分在海外另建家庭的华侨华人来说,海外家庭的负担、生计的繁忙、日常生活各种需要已经得到一定程度的满足等因素常常使他们无法如常联系和照顾在中国的家人,侨汇不是减少就是中断,留守家庭的家庭生活因此受到了很大的影响。1953年
2月,南安县人民政府侨务科估计,1949年后南安华美乡有30多户华侨家庭因为华侨海外重婚减少侨汇而导致生活困难。[38]许多番客婶实际上成了弃妇,她们默默地过著悲哀痛苦的生活。一部分番客婶以丈夫重婚为理由提出离婚诉求,直接结束了长期有名无实的跨国婚姻。
四、结语
考察20世纪30—50年代泉州籍南洋华侨与番客婶的婚姻,可以看出,受到国际移民和侨乡发展的影响和冲击,华侨婚姻呈现出多元性,婚姻状况因华侨和番客婶的不同境况而有所不同。
华侨婚姻具有一些倾向传统父权制婚姻的特点。首先,缔结婚姻的主动权在于父母,而不在婚姻当事人,而且缔结婚姻主要是看重华侨的经济地位(侨汇收入、优厚聘礼等),父母希望通过这个婚姻纽带与拥有移民资源的家庭或个体合作以享有该资源。其次,组成家庭后,华侨和番客婶的性别分工也是传统父权制下的夫妻性别分工,即男主外,女主内。绝大部分华侨长时间留在海外谋求经济发展,并遵守侨乡传统的社会性别规范,寄侨汇以养家。番客婶一般也遵守社会性别规范,留在夫家,操劳家务,维持家庭。再次,华侨与番客婶的夫妻关系是不平等的两性关系:
丈夫居重要地位,可以限制妻子的行动,要求妻子“守妇道”;
妻子居次要地位,须遵守“婚后从一”的贞操观。最后,婚姻对华侨和番客婶具有不同的约束力,女性“通奸”遭到严厉处罚,而男性则不受制约地在海外组建另一个家庭,或者通过娼妓满足生理需求。
但是,在国际移民的过程中,现实环境和个体条件的改变使得大部分华侨夫妇无法遵循传统的父权制婚姻生活,特别是在充满变数的20世纪30—50年代,许多华侨由于各种原因不能承担传统中国丈夫所承担的责任。以寄侨汇而言,他们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寄汇,甚至出洋后音讯全无。如由于1929—1933年资本主义世界经济危机的爆发、日本的南进运动和东南亚各地排华运动,使许多华侨失业无法寄汇或者回国;1937年日本全面侵华,华南多地特别是重要港口如厦门等为日本所占,华侨汇款受阻;1941年底太平洋战争爆发使中国与东南亚的交通几乎全部断绝;
战后东南亚国家纷纷独立以及新中国成立后各国制定严厉的移民出入境条例,使侨汇的流通十分困难。因此,留守妻子得不到稳定的海外侨汇收入,甚至与丈夫断绝音讯,这给她们和留守家庭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在这种情况下,留守在夫家的番客婶就要承担本属于丈夫的社会经济和家庭责任。
华侨婚姻虽然具有传统婚姻的某些特点,但是,在这种婚姻生活中,妻子过著长期分离、寂寞、无性的婚姻生活,这与传统中国婚姻中的夫妻同居生活不同;
与此同时,当丈夫缺席家中时,妻子代替丈夫履行家庭责任,照顾老人孩子、维持家庭,处理家庭与外部关系,身兼数职,负担无形加重。这些责任已经大大超过传统意义上妻子所承担的责任。因此,“倾向传统”的华侨婚姻与传统婚姻的区别还是十分明显的。而这正体现了国际移民带给留守妻子的婚姻生活和家庭社会责任。
总之,跨越海洋与国界的华侨婚姻的维持面临著许多外来因素,如地理的遥远,中国与东南亚各国社会、政治、经济等变化以及种种个人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的存在使华侨婚姻充满变数,然而大部分的婚姻依然存在下来。在维系华侨婚姻、家庭的过程中,丈夫通过寄侨批、通信、口讯、探亲等联系方式维持婚姻和家庭,付出很大的努力。同时,侨乡社会的文化机制、华侨家族和侨乡社群在一定程度上起著协助维持的作用。最后,婚姻家庭的维持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妻子的智慧、能力、坚忍和牺牲。
许多因为丈夫中断联系而无法享有华侨婚姻好处(如物质方面)的番客婶继续留在夫家,继续承担照顾其他留守家庭成员如老人和孩子的重责;丈夫的国际移民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留守妇女婚姻生活的品质和随之发生的生活变迁。思念、盼望、压力、压抑、焦虑等情感交集她们的一生,体现了留守妇女在国际移民过程中的被动地位。但是也应该看到,许多妇女试图克服地理的、政治的、社会经济的以及个人因素的障碍与丈夫维持或者取得联系,虽然或成功或失败,但都体现了她们在维持婚姻、家庭方面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留守妻子在维持婚姻、维系丈夫与家庭联系方面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体现了留守妻子跨越海洋和国界、利用资源维持跨国婚姻的智慧和能力。部分妇女面对周遭的环境,放弃曾经趋之若鹜的华侨婚姻,试图重构她们的生活。
注释
[01]Chen Ta,English version edited by Bruno Lasker,Emigrant
Communities in South China: A Study of Overseas。Migration
and Its Influence on Standards of Living and Social
Change,New York: Institute of Pacific Relations,1940,pp. 134
- 145.
[2]有关研究,如晓照: 《一个值得开拓的园地———谈华侨华人妇女问题的研究》,《八桂侨刊》1992 年第 1期;
熊卫霞: 《近代闽粤侨乡社会若干问题研究》 (硕士论文),厦门大学南洋研究院,1993 年,第 13 ~16、27 ~
28 页; 裴颖: 《华侨婚姻家庭形态初探》, 《华侨华人历史研究 》 1994 年第 1 期; 孙谦:
《试论清代闽粤海外移民的影响》,《南洋问题研究》1996 年第 2 期; 曾少聪:
《清代台湾与菲律宾闽粤移民的家庭结构研究》,《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 》1998 年第 3 期; 王连茂:
《明清以来闽南海外移民家庭结构浅析: 以族谱资料为例》,陈志明、张小军、张展鸿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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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urnal of Chinese Overseas,Vol. 1,No. 1,May 2005,pp. 43 -
64;Siumi Maria Tam,“Engendering MinnanMobility:Women
Sojourners in a Patriarchal World”,in Tan Chee -
Beng(ed.),Southern Fujian:Reproduction ofTraditions in Post
- Mao China,Hong Kong:Chinese University Press,2006,pp. 145
- 162.
[3]泉州市华侨志编纂委员会编: 《泉州市华侨志》,中国社科出版社,1996 年,第 1 ~ 16 页。
[4]“1939 年泉籍华侨分布情况表”,泉州市华侨志编纂委员会编: 《泉州市华侨志》,第 11 ~ 12 页。
[5][8]表 “南安等十三县旅外华侨与留国侨眷年龄比较 (民国二十八年)”,郑林宽:
《福建华侨汇款》,福建省政府秘书处统计室,1940 年印,第 113 页。
[6]“福建省各县侨属户数人数一览表”,福建省档案馆编: 《福建华侨档案史料》,档案出版社,1990 年,第1731 ~
1736 页。不过,部分县市的资料是估计资料,部分则是 1939 年的调查统计资料。
[7]郑林宽: 《福建华侨汇款》,第 45 页。
[9]有关华侨在泉州的社会经济地位,参见林金枝: 《近代晋江地区华侨的国内投资》,晋江地区华侨历史学会筹备组编:
《华侨史》 (第二辑),1983 年,第 187 ~ 223 页; Zhuang Guotu,“The Social
Impact on TheirHome Town of Jinjiang Emigrant's Activities
during the 1930s”,in Leo Douw and Peter Post ( eds. ),South
China:State,Culture and Social Change during the 20th
Century,Amsterdam,New York:North - Holland,1996,pp.169 -
181.
[10]《再谈侨妇贞操问题》,《福建日报》 1946 年 12 月 26 日。
[11]Chen Ta,Emigrant Communities in South China,p. 135; 陈泗东:
《泉州华侨史料拾零》,晋江地区华侨历史学会筹备组编: 《华侨史》(第 2 辑),1983 年,第 44 ~ 45 页。
[12]一部分泉州姑娘不愿嫁番客,参见 《满腹哀情何处诉?》,《民声报》1948年6月2日。
[13]《对福建省华侨地区男女婚姻家庭问题的情况研究 (1953 年 1 月)》,福建省档案馆馆藏档案,全宗号
148,目录号: 2,案卷号: 463; 有关泉州侨乡主要的婚姻缔结模式,参见叶文程:
《闽南侨乡传统婚俗与妇女地位》,马建钊、乔健、杜瑞乐编: 《华南婚姻制度与妇女地位》,广西民族出版社,1994 年,第
58 ~ 69页。
[14]《豆蔻女嫁老翁,悲欤? 喜欤 ?》,《泉州日报》 1947 年 8 月 8 日。
[15] 口述历史访谈: 林 D,2004 年 11 月 22 日,晋江市池店镇华洲村。
[16]《晋江县十二区三吴乡 ( 侨乡 ) 贯彻婚姻法运动中几个问题的总结 [1953 年 ]》,
福建省档案馆馆藏档案,全宗号 148,目录号: 2,案卷号: 463。
[17]潮汕的留守妻子情况相似,参见许秀莹: 《侨批,维系侨眷婚姻生活的纽带》,王炜中主编:
《首届侨批文化研讨会论文集》,潮汕文化历史研究中心,2004 年,第 308 页。
[18]有关例子,参见陈烈甫: 《 菲游观感记》,南侨通讯社,1948 年,第 6 页。
[19]《侨乡和侨眷的一般情况介绍》,福建省华侨事务委员会办公室编: 《华侨情况介绍》,1963 年,第 73 页。
[20]林居真: 《五十一年之心声》,图书出版社,1991 年,第 13 页。
[21]口述历史访谈: 郑炳山,2004 年 12 月 1 日,泉州市。郑老早年曾免费为番客婶代书。
[22]林居真: 《五十一年之心声》,第 46 ~ 52 页; 口述历史访谈: 许 XC,2004 年 11 月 18
日,晋江市青阳镇;口述历史访谈: 林 D。
[23]林居真: 《五十一年之心声》,第 20 ~ 21 页。
[24]《华美乡华侨婚姻情况 (1953 年 2 月)》,福建省档案馆馆藏档案,全宗号 148,目录号: 2,案卷号:
463。
[25]参见 Shen Huifen,“Engendering Chinese Migration History:
‘Left - behind Wives of the Nanyang Migrants’inQuanzhou
before and after the Pacific War”,Ph. D
Dissertation,National University of Singapore,2006,pp. 190
-196.
[26]家族和社群对番客婶的监视,参见 Shen Huifen,“Engendering Chinese
Migration History”,pp. 99 - 103。
[27]《脱离夫妻关系启事》,《福建日报》1940 年 7 月 12 日。
[28]《离婚启事》,《泉州日报》1947 年 1 月 31 日。
[29]《离婚启事》,《泉州日报》1948 年 1 月 22 日。
[30]《对福建省华侨地区男女婚姻家庭问题的情况研究 (1953 年 1 月)》、
《福建晋江区关于晋江县华侨婚姻情况报告 [1953 年 1 月]》,福建省档案馆馆藏档案,全宗号 148,目录号:
2,案卷号: 463。
[31]《晋江县华侨婚姻情况处理意见 (草稿) [1953 年]》,福建省档案馆馆藏档案,全宗号 148,目录号:
2,案卷号: 463。
[32]Shen Huifen,“Engendering Chinese Migration History”,pp.
261 - 271.
[33]《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处理华侨婚姻纠纷问题的指示 [1954
年]》,福建省档案馆馆藏档案,全宗号148,目录号: 2,案卷号: 494。
[34]有关婚姻法对留守妻子的影响,参见 Shen Huifen,“Engendering Chinese
Migration History”,pp. 261 - 277.
[35]Chen Ta,Emigrant Communities in South China,pp. 139 -
143; 吴凤斌编: 《东南亚华侨通史》,福建人民出版社,1994 年,第 186 ~ 226 页。
[36]有关例子,参见 Chen Ta,Emigrant Communities in South China,p.
142; 赵德馨: 《黄奕住传》,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 年。
[37]Shen Huifen,“Engendering Chinese Migration History”,pp.
138 - 139;Siumi Maria Tam,“Engendering MinnanMobility”,p.
152.
[38]《华美乡华侨婚姻情况 [1953 年]》,福建省档案馆馆藏档案,全宗号 148,目录号: 2,案卷号: 463。
沈惠芬:厦门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南洋研究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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