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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氏族谱] 清律关于继子祧子限定及以此看义门世系矛盾(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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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9-9 11:33: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清律关于继子祧子的限定及以此看义门世系的矛盾

作者:竟陵游子

继子(标准称谓为继子,俗称有为嗣子者,清律中无此称谓,但称立XX为嗣。嗣子的标准含义指享有优先继承权(承袭继承官职)嫡长子,不是长子,而是正妻所生第一个儿子:

1 、继子必须选择符合条件(通常排除独子者)的最亲近的同宗之人来入嗣(通常不出五服)。即无子者如果亲兄弟有几子且均未入嗣其余亲兄弟,则只能选择最亲的侄子来入嗣,而不能选其他人。如果立嗣之后又生儿子,则在财产继承权上继子和亲子享有同等权利。继子所生之子称其血缘祖父为伯(叔)祖。 "无子者许令同宗昭穆相当之姪承继先尽同父周亲次及大功小功缌麻如俱无方许择立远房及同姓为嗣苦立嗣之后却生子其家产与原立子堩分

2、不得为亡故的未婚者立嗣。除非女方守望门寡"已聘未娶媳能以女身守"或"子虽未娶而因出兵阵亡者",或亡者为独子而又没有合适的人为其父立嗣。

3、不得以他姓之人为嗣。"其乞养异姓义子以乱宗族者杖六十若以子与异姓人为嗣者罪同其子归宗"

义子由前第三项而来。

(1)特别的例外允许以他姓之子随己姓。收养三岁以下的被遗弃孩童,可以随自己的姓。但是即使自己无子,也不得以此子为嗣。仍须于同宗之内立继子。但允许被收养的孩童酌情分的一定家产。"其遗弃小儿年三岁以下虽异姓仍听收养即从其姓","其收养三岁以下遗弃之小儿仍依律即从其姓但不得以无子遂立为嗣仍酌分给财产俱不必勒令归宗如有希图资财冒认归宗者照例治罪"

(2 )凡乞养异姓义子有情愿归宗者不许将分得财产携回本宗三 祧子只在一种情况下可行:亲兄弟一人无子,一人独子,无子者别无可继者(至少当属五服内没有合适人选),经双方同意,并经官方备案允许承继两房宗祧。这就是俗称的"一子两祧",是唯一可以合法同时娶两房正妻(又俗称两头大)的特例。

祧子娶两妻(或另加若干妾)与平常娶一妻若干妾的差别在于:

1、祧子组成两个经济各自独立的家庭,有点类似现在同一人担任法人代表的不同企业,而平常娶一妻若干妾则是一个家庭。

2、两位正妻结婚及平常在家都可以合法地穿红裙红袄,(妾只能着绿衫),两人以妯娌相称,两人的子女相互之间法理上以堂兄弟姊妹相称。并且两人分别称不同的人为公公婆婆,两人的子女亦分别称不同的人为祖父。事实上祧子的不同妻儿之间的关系与亲兄弟一人无子,一人两子,无子者以其中一子为嗣之后各自娶妻妾生儿育女之间的法理关系完全一样。目前没有找到清朝以前关于此类的明确规定,但想来当属一脉相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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