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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氏联谊] 吉安太原堂文史研究会章程(宗亲活动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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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家姓秀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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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7 13:51: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中文全称“吉安太原堂文史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吉安市范围内有志于探讨研究吉安太原堂文化历史的仁人志士,为弘扬吉安太原堂优秀历史文化,自愿在吉安市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学术性、联合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弘扬民族文化为己任,开展历史文化研究活动,抢救吉安太原堂优秀文化遗产,并使之发扬光大。同时,推动吉安经济文化方面的交流合作,为吉安经济文化的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共圆中国复兴梦。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吉安市文广新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吉安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设在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鹭洲东路22号八栋二0单元1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积极研究吉安太原堂各类文化现象,梳理史料,挖掘内涵,总结提升、传承文化。 修复、修缮太原堂建筑。资助人才培养,扶贫济困。

第七条 创建“吉安太原堂文史研究会”网站、编印会刊《吉安太原堂文史资料》,定期通报本会和各地分会的工作,情况和经验。宣传先进人物事迹,弘扬正气。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研究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会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能完成本会授与的业务工作。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免费获得本会会刊,免费获得本会网站服务。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选举产生常务理事;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文广新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会组织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中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时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6年年6月3日会员大会代表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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