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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氏联谊] 霞浦县王务琨文化研究会章程(宗亲活动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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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家姓秀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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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7 08:17: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霞浦县王务琨文化研究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由各地从事王务琨文化研究会的有关工作者及热心本事业的王氏宗亲志愿者组成学术性的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社会道德风范的前提下、从事王务琨学术研究,开展寻根探源服务,促进学术交流,扩展海内外联谊,增进乡情、友情、亲情,为发展地方经济和社会文化事业作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是霞浦县社科联下属的群团组织,并经县民政局社团登记备案,接受社科联和社团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审核。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在福建省霞浦县赤岸村下街七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广泛收集各地有关王务琨文化的资料,组织研究古太原人士入闽迁徙霞浦的历史背景和姓氏文化,及其繁衍分布情况编篡、出版相关文集。

(二) 接受海内外寻根者、研究者及相关学术团体的委托,承办霞浦王务琨之查访、研究与考证等业务。

(三) 参加省内外各地举办的有关王务琨文化的学术研究活动,发布有关学术论文,加强交流,不断提高学术水平;

(四) 开展与海内外各地举办王务琨文化研究会团体的横向联系,加强区域协作,增进团体友谊,促进地方经济可持续发展;

(五) 开展王务琨王氏研究有关的研讨、纪念、展览、交流和咨询服务等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有共产党,遵纪守法,有良好的社会公德;

(二) 有加入本团体意愿,能参加本团组织的各项业务活动;

(三) 自愿履行本团体章程和各种规章制度;

(四) 本团体在各地王务琨文化研究机构为单位申请入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室会议讨论通过;

(三)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发表权;

(二)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迟换届的,须有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1/3。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3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任;

(六)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单位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现会计监督。会计人员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管理机关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本会财经监督小组审查、监督并以适当方式向理事会或会员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构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由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查。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展开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或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1年8月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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