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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氏文化] 国学:礼记——服丧(文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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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12 11:27: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传》曰:有从轻而重,公子之妻为其皇姑。有从重而轻,为妻之父母。有从无服而有服,公子之妻为公子之外兄弟。有从有服而无服,公子为其妻之父母。

《传》曰:母出,则为继母之党服。母死,则为其母之党服。为其母之党服,则不为继母之党服。

三年之丧既练矣,有期之丧既葬矣,则带其故葛带,绖期之绖,服其功衰。有大功之丧,亦如之。小功,无变也。

麻之有本者,变三年之葛。既练,遇麻断本者,于免,绖之;既免,去绖。每可以绖必绖;既绖,则去之。小功不易丧之练冠,如免,则绖其缌小功之绖,因其初葛带。缌之麻,不变小功之葛;小功之麻,不变大功之葛。以有本为税。

殇:长、中,变三年之葛。终殇之月算,而反三年之葛。是非重麻,为其无卒哭之税。下殇则否。

君为天子三年,夫人如外宗之为君也。世子不为天子服。君所主,夫人妻、大子、嫡妇。大夫之适子为君、夫人、大子,如士服。君之母非夫人,则群臣无服;唯近臣及仆、骖乘从服,唯君所服,服也。

公为卿大夫锡衰以居,出亦如之。当事则弁绖,大夫相为亦然。为其妻,往则服之,出则否。

凡见人,无免绖。虽朝于君,无免绖。唯公门有税齐衰。

《传》曰:君子不夺人之丧,亦不可夺丧也。

《传》曰:罪多而刑五,丧多而服五,上附下附,列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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